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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是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是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创造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不仅是地球地质地貌演变的忠实记录,是自然风光的最佳代表,还承载了人类源远流长的历史,反映了人与自然的相互影响,具有极高的自然、历史、经济、教育、美学价值。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有着深远的意义。国际上已有专门的公约来对世界遗产进行保护,很多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与公约衔接,保护本国的世界遗产。目前,我国的世界遗产相关法律法规尚有欠缺,保护制度也未完全建立,这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十分不利。 本文针对我国世界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本文通过解读国际公约,梳理现有法律规范,总结国内外先进保护经验,对我国的世界遗产法律保护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推动我国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本文共三章。 第一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世界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首先概要介绍了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兴起与发展。经历了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和文化与自然遗产共同保护理念与实践的发展,《世界遗产公约》最终诞生。《世界遗产公约》确立了世界遗产保护的理念,推动了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世界遗产保护理念包括两方面的创新:一是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放到一个公约中进行保护,二是提出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中最珍贵的部分由国际社会共同保护。其次,梳理了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包括公约、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建议和原则、区域性保护法律文件。在介绍这些国际法律的基础上,指出它们与《世界遗产公约》的关系及这些国际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最后,从保护对象、保护原则、保护机构、保护措施四个方面介绍了《世界遗产公约》的主要内容。《世界遗产公约》的保护对象是从国际角度来看那些被认为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原真性和完整性是世界遗产领域的基本原则,贯穿了世界遗产的申报、价值评估、监督各个环节,是世界遗产保护和环境整治的依据。保护机构包括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和一些专业咨询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与国际文化财产保存和修复中心作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业咨询机构在古迹遗址保护、自然遗产保护、文化财产修复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规范是世界遗产保护不可或缺的。保护措施包括申报和评选制度、监督和定期报告制度、《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设置、世界遗产基金制度和国际援助制度。 第二章论述了我国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对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总结了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首先,介绍了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渊源。宪法是我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应遵守宪法原则和相关规定。《文物保护法》及相关遗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了我国世界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制度。《刑法》的规定为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有一些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此外,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针对辖区内的世界遗产制定了不少较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单行条例,例如《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等等。其次,从遗产申报、保护机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总结了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我国世界遗产申报包括制定“预备清单”和正式申报两大步骤。保护机构包括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自然保护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分属国务院不同部门主管。保护措施包括遗产档案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度、标志说明制度、监测巡视制度和旅游配套制度。 第三章针对我国世界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设想。首先,概要介绍了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的现状。虽然中国境内世界遗产的保护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国境内世界遗产的保护现状并不令人乐观,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过度开发造成的破坏、城市建设带来的威胁、管理体制不顺造成的困境。其次,对我国现有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做了详细分析。不足主要有:公约在国内适用方式不明、法律法规未能与公约协调一致、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和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整。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的建议,包括世界遗产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世界遗产保护立法的形式与内容两方面。世界遗产保护立法能够有效调整多方利益冲突,提供全面有力保障,能够明确世界遗产的权属,平衡世界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世界遗产保护立法的内容包括立法的基本目标、主管部门、具体措施和法律责任。具体措施有遗产的申报、遗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遗产监测、遗产地环境保护、遗产研究、遗产保护方法、遗产展示、遗产地的旅游与经营、遗产地居民、遗产资金来源、遗产保护的社会协作等。 总之,世界遗产是极其珍贵的资源和财富,需要全人类的共同保护。我国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不仅享有公约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保护本国世界遗产的责任。如何完善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实现与《世界遗产公约》的对接,是我国世界遗产保护面临的重大问题。在新的世界遗产理念的指导下,制定我国的世界遗产法是解决这一问题,贯穿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