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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理念对刑事法治的文明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精神在许多国家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反观我国的刑法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在整体上呈现出宽缓化趋势。一方面,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更加明确,犯罪圈的划定和设计表现出较高的现实适应性;另一方面,刑事司法中的定罪量刑也越来越注重规范化操作,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入罪和刑罚适用的态度渐趋谨慎,冤假错案的发生情况也呈下降态势。在肯定进步的同时,我们对于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否认。刑事立法领域长期奉行重刑主义、刑法工具论等一系列违背谦抑性精神的观念,这就使得我国刑法的规定严苛有余而宽缓不足,主要表现为罪名设置繁杂,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高;刑种配比轻重失当,重刑类型丰富而轻刑设置匮乏;刑法典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单一,偏重打击惩罚,忽视教育矫正等。与此相应,司法活动因受立法主导思想的影响和刑法规范的限制,也表现出从严从重的特征,司法工作人员热衷以入罪态度对危害行为进行刑法评价,而对出罪相对保守消极。在刑罚适用上,多选择监禁刑等处罚偏重的刑种以彰显所谓的打击力度,忽视甚至回避轻刑适用。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本文从对刑法谦抑性价值的解读入手,阐释其在改变重刑主义与刑法万能论等陈旧观念、克服刑事制度设计弊端及保障人权方面的意义和作用,继而以谦抑性的视角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现实状况进行审视,梳理二者历年来的发展脉络,总结其符合谦抑性要旨的进步并罗列各自存在的典型问题,运用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后指出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不当观念的影响和制度设计的缺陷,而后结合前文论述的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内涵具体分析解决的对策,明确指出观念更新和制度改造相辅相成,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载体和保障,二者必须同步进行,不可偏废。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实际可行的角度出发对具体对策进行了阐述,并指出刑法调整只是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因而立法和司法实践应保持入罪上的克制,为其他调整手段的适用提供充分的空间,突出刑法在功能上的补充性,从而实现以最小的刑法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调整效果的刑法经济性目标,强调现有观念和制度都要在谦抑性理念的指导下做出适应性变革,以促进我国刑法实现从严苛向轻缓,从重刑处罚的一元化价值目标向规范危害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多元化价值目标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