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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限制协议的一种,又称纵向价格限制协议,是指上游制造商通过协议规定分销商转售给第三人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如制造商限定批发商对零售商的分销价格,或零售商对消费者的零售价格等。由于这种行为有合谋固定价格的嫌疑,使消费者面临高价,各国的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都有所规制。
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Dr. Miles案中确立了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本身违法原则。近百年来随着法经济学的发展,纵向限制协议的本身违法性被不断削弱。2007年6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Dr. Miles案的判决,将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统一为合理原则。至此,美国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的演进全部完成。
本文以美国最新司法动态为契机,详述了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原则,并运用法经济学分析阐述了其效率意义和潜在的负面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对转售价格维持采用了一般禁止,豁免例外的原则,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从无到有的进步。但是纵观《反垄断法》,其条款多为原则性的表述,实际操作性不强。本文结合美国反托拉斯理论经验,立足于我国现状,分析和探讨了《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第一章梳理了转售价格维持的定义和特征,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突显了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本章横向和纵向地比较了转售价格维持与横向价格固定、纵向非价格限制协议,体现这些协议在要素、特点、竞争危害程度和法律规制上的类似和不同点,更清晰地展现了转售价格维持在反垄断法上所处层次和地位。另外,转售价格维持也不同于价格推荐,后者没有价格执行的强制力,一般地不受反垄断法禁止。
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考察了美国转售价格维持司法实践的演变。美国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在《谢尔曼法》原则性规定的框架下,通过大量判例不断补充和修正司法实践。本章详述了Dr. Miles案与Leegin案这两个转折性案例,体现了美国法院从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的态度的转变。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司法需要,各有利弊。目前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
第三章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深入探讨了美国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理论基础,体现了本文从实践到理论的逻辑层次。本章引用了芝加哥学派、交易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观点,阐述了转售价格维持的积极作用和潜在的消极作用。一方面,转售价格维持有利于促进经销商改善服务、保障声誉,减少“搭便车”行为,能够节省纵向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有助于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另一方面,转售价格维持带来的高价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帮助维持生产商和销售商卡特尔。正是这些明显的积极影响和潜在的消极影响,使得对该行为分析时需要考察协议形成的具体动机、条件和环境,适用合理原则衡量行为对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第四章回顾了我国有关转售价格维持的立法沿革,着重探讨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加豁免情形的立法形式,对固定转售价格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符合法定豁免情形的协议以及最高转售价格维持适用合理原则。基于我国经济形势、市场发育程度和反垄断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可行性。然而,由于缺乏进一步细化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给《反垄断法》中相关规定和实施带来困难。在本文的最后一节,笔者重点讨论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机关调查程序、公民自诉程序、反垄断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其他国家立法的比较和借鉴,提出了细化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的具体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