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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法中极具实践意义、内容丰富和法理精深的课题之一,一直以来颇受学术界的关注,尤其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更是众说纷纭。本文结合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梳理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要件的各学说,对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各个要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本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序言介绍了国内外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立法现状、理论研究现状及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同危险行为与构成要件。介绍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起源以及我国关于该项制度的立法,并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关系角度进行分析。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几个构成要件。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上存在众多的争议,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本部分是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因果关系几个方面,通过结合典型的案例来具体分析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以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结合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特殊性提出了笔者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观点。在主观要件方面,说明了主观要件的含义、在确定侵权行为中的价值作用及其特殊性,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需要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而是一种过失行为。在客观要件方面,说明了客观要件的含义、在确定侵权行为中的价值作用及其特殊性,分析阐述了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行为的共同性和危险性的问题,笔者否定了目前学术界关于受害人可以同时又是危险行为人的通说。在因果关系方面,认为择一的推定的因果关系更具合理性,并分析了因果关系的推定不同于过错推定的问题,阐述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和责任的免除。结语阐述了作者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几点感想,并重申了我国确立和完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