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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吏是战国以来随着职业官僚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一种官僚类型。文法吏来源于法家的制度设计,是法家以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在秦汉时期的政治舞台上煊赫一时,在秦汉帝国的司法中占有重要的一环。从法律史角度出发反溯历史,对文法吏这一群体进行研究,无疑对于进一步认识秦汉时期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具有巨大意义。同时通过对秦汉文法吏群体的起源、发展、职责、特点等方面的研究,也可为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提供历史借鉴。本文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二年律令》、《奏谳书》、《居延汉简》等出土文献,《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著作,以及《史记》、《汉书》、《后汉书》等正史为基本依据。同时在参考相关学术论著的前提下,对秦汉时期文法吏的起源、发展及其职责、特点、地位、影响进行了归纳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文法吏的贡献、评价,探讨了文法吏走向衰微的原因,并总结了其经验教训。本文指出,秦汉文法吏是随着职业官僚阶层的出现与发展而逐渐兴起的,其具体制度设计来源于法家。文法吏在秦汉的政府中担负着行政、立法、司法等多方面的职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文法吏一直在在秦汉的政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反方向上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文法吏是纯粹的技术官僚,不具有政治抱负,以听话、服从而著称。文法吏以自己较强的职业技能为秦汉的兴盛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文法吏也在秦汉政治中有着种种的不良表现,甚至危及到了帝国的统治。最终,文法吏因其本身缺陷和汉帝国统治思想的转变而走向衰微。除绪论及结语外,本文正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秦汉文法吏的概念,以及文法吏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文法吏这一群体是随着职业官僚的产生与发展而产生的,文法吏出于法家的制度设计,最终在秦得以实现。而两汉时期,文法吏仍受重用。文法吏在秦汉时期已然成为一个庞大的职业官僚群体。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秦汉文法吏的职责和特点。文法吏的职责主要包括立法、司法、法律宣传及行政等事务。文法吏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他们的文化水平较高,能够熟练地阅读、书写。文法吏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他们精通律令,熟练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同时熟悉本职工作,职事无误,办事能力强。文法吏是纯粹的技术官僚,一切思想、行为准则都是以君主的利益和意志为标准的,他们没有自身的思想,人格上更无法保持独立,是依照君主的意志执行法令的政治工具。文法吏在政治上没有自己的理想抱负,缺乏政治主张,纯粹是一种工具化的政治机器。第三章介绍文法吏的地位及其影响。文法吏在秦汉的政治舞台上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在秦汉的政治中文法吏受到重用。文法吏不能严肃的对待法律,法律成为他们用来压服百姓、取悦统治者的工具,这无疑使法律在中国文化中扮演一种消极的角色。文法吏执法的苛细、严酷反而从反方向促进了儒家对汉代法律刑狱的改造,使其更加符合人性的要求,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秦汉之时的文法吏群体在当时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充实和完善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水平的进步。第四章介绍了秦汉文法吏的贡献与评价。文法吏成功承担了秦国富国强兵、巩固政权的需要,在汉代政治中对维护中央集权、抑制诸侯国和地方豪强势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完成国家家统一和民族发展做出了贡献。文法吏无法对皇帝的滥用权力起到制约作用,反而帮助君主聚敛资源、剥削民众。汉代的文法吏则在执法上几乎一切以君主的一时意向为转移,法律成为他们取悦君王的工具。文法吏在秦汉时期的煊赫一时,事实上是专制官僚体制和刑罚制度的片面发达。这种体制不是一个平衡的、富有调适能力的系统,也不足以长期地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关系。第五章介绍了秦汉文法吏的衰微与其经验教训。汉代独尊儒术后,儒生登上政治舞台。儒生群体力图以儒家的标准来规范君主的行为,同时在施政上主张“仁义”,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层官僚逐渐被“经修行明”的儒生所占据,单纯的文法吏纯粹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要升迁至高位己十分困难。同时大量的官僚和地方豪族的子弟投入对儒家经典的学习中,以获得权位,文法吏向上发展的空间被逐步压缩,逐渐卑微化,最终沦落为地方小吏阶层。文法吏这一官僚群体自身存在着信念缺乏、无力进行礼仪教化、以法售奸、不识大体等难以克服的缺陷,这是其走向衰微的内在原因。作为一名法律人,要吸取文法吏的经验教训,以史为鉴,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