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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是当前各国损害赔偿立法与理论研究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分配正义的本质在于协调与平衡个人、社会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而矫正正义内含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失的弥补与修复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责难。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是法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在环境法领域中的有力彰显。人类在谋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脆弱的生态系统遭到了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在传统侵权责任法框架下,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以“同质赔偿”为初衷,侧重对受害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救济。这种损害赔偿的规则设计无法完全适用于私益和公益交叉混合的生态保护领域。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配套相关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等系列特别法,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等实践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目前直接针对生态损害赔偿的立法相对匮乏。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印发暴露出了当前我国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领域立法的紧迫性。同时,也对该领域制度研究的深入展开提出了新的期待。目前,该制度构建因缺乏深入、全面、系统的论证,使得当下该领域相关立法、政策导向仍呈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状态,很难形成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全局性把握。因此,亟待构建立足于当前实际,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法律体系的“损害赔偿体系”(compensation systems for damage)。[1]世界各国的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乃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国也不例外,因此亟需树立“生态损害赔偿体系”的整体观念,涉及完善该制度的具体设计和理论构想均需在“损害赔偿体系”的整体框架下进行。[2]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借此时机深入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研究,不但能解决目前环境侵权责任法自身理论在实践中的失灵,同时对修正(亦或优化)侵权责任法乃至整个民法学科的理念、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生态损害基本问题研究入手,在追溯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理论基础的同时,着重分析了生态损害的发生原因、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立足于当前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政策、立法、理论的现状,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提出探索完善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出路,期以适时、准确地应对当前我国严峻的生态损害保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