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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技术往往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对于普通民众也是如此。原作品的爱好者们不满足于仅仅接受所接触到的文学艺术作品,转而对原作品进行消解、反思以及重构,借用原作品的人物、背景、情节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以一种与原作品不同的视角,诠释原作品文本意义的多种可能性,衍生出一种新的文学作品形式,即同人小说。同人小说作者在身份上具有双重性,既是原作品的文化消费者,同时也是原作品文本意义的颠覆者,这使得原作品著作权人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借用其作品中某些元素创作的同人小说可能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创作并分享同人小说的原作品的粉丝们是他们最大的市场,这又让他们容忍同人小说的创作。而各国法律对于这种创作形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使其徘徊于“非法与合法”之间,成为法律管制的灰色地带。因此,本文从同人小说的性质着手,分析同人小说与原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多维度解读同人小说存在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的一些经验,从而明确同人小说的法律地位,提出协调同人小说与原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之间冲突的措施,让社会普通大众在自由的环境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创作出更多文学艺术作品。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同人小说的概念、特点以及同人小说在日本、美国及我国的发展现状。借用在先作品进行创作的形式古已有之,但是大众传媒技术使其具有了新时代的特征,并发展成现在为大众所知的“同人文化”。与古老的创作形式相比,现代意义上的同人小说具有创作动机的特殊性、同人小说创作群体的大众性以及同人小说作者身份的双重性。第二部分是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同人小说与原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的各种冲突以及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环境下同人小说适用合理使用的窘境。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日本,抑或是美国,同人小说都是一种涉嫌侵权的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冲突集中体现在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以及虚拟文学角色形象权几个方面。合理使用是同人小说最适宜用来抗辩的一种形式,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规则式立法模式,详细列举了适用合理使用的12种例外情形,以至于同人小说在适用合理使用时于法无据。第三部分从多维度解读同人小说所具有的价值。同人小说不同于抄袭,它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对原作品进行另一种解读,是社会大众表达自己想法的一种方式,具有重要的表达自由价值;对原作品市场而言,同人小说作者还是超出普通消费者的忠诚粉丝,创作同人小说是他们消费文化作品的另一种形式,客观上对原作品的市场具有增益性;原作品为同人小说提供了一个可供学习的素材,同人小说作者们巨大的文本生产力极大丰富了社会文化内容,具有很重要的文化价值;创作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同人小说的创作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教育形式对于培育新一代的作者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为同人小说与原作品著作权协调的比较研究。美国版权保护严格,但是还未发生真正意义上的同人小说的案例,多为学者在理论上的探讨。美国学者多主张同人小说应适用合理使用,也有学者主张用强制许可来协调同人小说与原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冲突。而在动漫产业发达的日本,同人志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原作品的销量,同人志也因此获得了大部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包容,同时日本政府也采取了鼓励二次创作的版权政策。这两国都基于产业利益或是公众利益而对同人小说予以包容,对于我国解决同人小说与原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如何解决同人小说与原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提出建议。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同人小说的创作和传播符合帕累托效应,既对原作品的市场具有增益作用,同时也让普通社会大众积极参与文学创作。因此本文提出改编类的同人小说适用合理使用,将合理使用制度视为一种使用者权利,原作品使用者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原作品著作权人有不能阻碍使用者使用其作品的道德义务,原作品使用者也有诚实使用原作品的道德义务,并充分尊重原作品中人物形象。对于商业性使用的同人小说,按照洛克的劳动应得理论,同人小说作者应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分享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