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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制度是英美普通法系的核心与灵魂,是普通法国家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它伴随着普通法的发生、发展而逐步形成确立,可以说,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就是判例法传统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放眼全球两大法系,英美法系推崇法官的理性,敬重先例判决,承认法官造法;大陆法系秉承浓厚的成文法传统推崇法学家的理性,不认可法官造法。在法律适用实践当中,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以其灵活的适应性获得认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则以其稳健赢得称赞。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孰优孰劣自是不能一概而论。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步伐加快,两大法系也趋向于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彼此融合。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刑事判例在中国的适用前景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本文第一部分,对判例作了语义上的分析,认为判例是以法院的某一判决或裁定的形式而确立的某一法律规则,并且该规则可以成为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加以参考、借鉴甚至遵循的先例。该定义概括了判例的如下要点:首先,判例是个判决或裁定,是个个案裁判;其次,判例不止是个个案裁判,必须从个案裁判中提炼出一个或一系列的抽象规则;最后,适用对象特定,它仅适用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即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在这一基础上,笔者赞同判例制度的核心与实质是遵循先例,并提出了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官在其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先例,即上级法院或本法院法官在已决案件中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所包含的原则或规则,而且要受到已有判例约束,接受并遵循先例所确定的原则或规则。此外,为对刑事判例作了符合现实的合理的定义,本文区分界定了刑事判例与刑法判例、刑事判例与刑事案例、刑事判例与刑事判例法、刑事判例与刑事判决概念,认为刑事判例就是在刑事判决或裁定中引申出来并确立一个规则,该规则对以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作用或实质上的约束作用。 第二部分,回顾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历程,大致描绘了英国从诺曼征服开始的普通法与判例制度衍生、发展历程及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普通法结构的复制。在叙述英国判例制度的演进历史时,笔者把英国判例制度的形成、发展分为如下四个阶段:1,格兰维尔与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