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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由投资人、管理人、企业三方协同运作,且投资机制采用了两级跳的模式,三者之间如何有效的进行沟通交流,获得效益最大化,这是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难题。首先,基金投资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质问题、以往业绩、投资管理能力等,并不能方便快捷地获得有效的信息资料;被投资企业给予获资欲望的趋势往往不能完全真实地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自我信息,容易将基金管理人错误引导;私募股权基金独特的私募性和市场竞争机制都要求其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将尽职调查和投资管理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进行真正的公布,基金投资人获取信息渠道有限且信息内容匮乏。由此可见,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对于参与者各方面的利益甚至基金投资的成败都意义重大。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使得通过法律加以规定迫在眉睫,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性以及我国经济金融市场的特点,使得直接使用原有的相关法规或者直接引用国外的相关法律都不恰当。因此,将两者的可借鉴之处结合我国的市场特色、相关国情、私募特点等,提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现状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定成为本文最大的研究意义。本文通过对于我国现有相关及类似法律规定以及国外法规的总结和借鉴,并且结合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阶段和自身特点,得到了一些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立法及执行建议。论文第二部分主要写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特征和发展现状,并且强调了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三部分主要写了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现状的总结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将我国的法律监管现状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执行中的问题,最后一部分则提出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的建议:监管机构共同制定适用于各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法规内容;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特点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的第三方监管,这些是现阶段应该采取的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