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古今中外法律中均有据可循,并已经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适用。然而在传统民事责任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中,损害赔偿遵循补偿性赔偿的原则,排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补偿性赔偿原则的根基发生了动摇,补偿性赔偿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我们必须勇于直面这个现实,对传统理论进行审视和修正,而不能盲目地固守补偿性赔偿原则。笔者在文中采取了比较分析、历史考量等研究方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概括论述并与其他制度作出对比分析;采用实证分析、比较论证和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从理论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功能、特征、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其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得出了我国有必要借鉴和引用这项制度的结论,并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与完善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文章可以分为如下几部分:
引言。言简意赅地介绍了笔者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概况,为下文展开论述作铺垫。
第一章,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笔者在这一部分主要采取了历史考量和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对古代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阐述,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在两大法系法命运迥异的原因;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界定并与相关制度加以区别。
第二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分析。在这一部分里,笔者主要采取了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和法经济学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一一进行了评析与驳斥;同时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特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第三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操作。在借鉴外国法特别是美国法上的相关内容之后,笔者针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量定和限制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四章,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笔者对我国现有的惩罚性赔偿立法进行了审视与评析;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人格权侵权、合同责任等领域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进而,笔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并认为现阶段不宜论证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民法典》这一问题。结语。总括全篇,并冷静地和现实地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寄予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