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医学治疗在古希腊时期成为了一种专业技能。此后的很长时间内,“医师父权主义”为医患关系的模式,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治疗享有决定性的裁量权。但是随着权利意识的发展,医师父权主义的弊端开始显露,患者的自主性不断提升。医疗告知义务随之兴起,并成为一项重要的医学伦理制度。然而,医疗告知义务作为义务性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医务人员为规避责任延误甚至放弃对患者的救治。这不仅与医学伦理相悖,更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医疗告知义务是否存在例外情形逐渐引起了讨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将风险和责任更多地划分给了医务人员。但是在现实的医疗实践中,医患利益需要再平衡,双方的责任需要再明确。外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医疗告知义务例外情形的立法例和讨论已经较为充分,而我国法对此的法律规定和学术探讨则十分有限。我国侵权法中明晰医疗损害责任内部边界的需要也要求我们对例外情形进行充分讨论和明确。因此,医疗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应当得到重视和讨论。从患方的角度出发,例外情形可能有两种:患者客观不能接受告知和患者主观不愿接受告知。患者客观不能接受告知主要是指患者因自身存在的一般因素或者紧急因素导致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无意义或者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其中,当患者因紧急因素不能接受告知且无法取得近亲属的明确同意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我国法中对于医疗紧急情况的规定对患者进行治疗。这种对于紧急情况的规定实际是紧急避险在医疗告知制度中的体现,应为一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患者主观不愿接受告知是指患者自愿放弃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无法取得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时,可以对患者直接实施治疗。医务人员因不存在过错而不成立侵权责任。从医方的角度出发,由于告知义务的强制性,例外情形的考量应当在医学治疗和医学伦理两个客观层面进行。在医学治疗的层面,发生可能性极低的医疗风险是指普通治疗措施中涉及基本生活常识的轻微医疗风险和特殊治疗中与具体病情无关的发生可能性极低的医疗风险,两者均不属于告知义务的范围。在医学伦理的层面,保护性医疗措施是指医务人员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在其认为履行告知义务会对患者产生重大不利时,可以出于对患者健康的考虑,采取的不告知或者部分告知的措施。此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性医疗措施并不构成我国法中医疗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形从医患之外的其他角度出发,无论是强制戒毒、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还是对传染病病人的强制隔离治疗,医务人员都需要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公权力或者其他因素的介入很难构成我国侵权法中医疗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因此,我国侵权法中医疗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应当包括:患者因紧急因素导致的紧急情况,其实质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具体表现;患者自愿放弃知情权,医务人员因患者的主动放弃而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发生可能性极低的医疗风险,相关的风险不属于医疗告知义务的涵摄范围,医务人员无需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