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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其税负由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直接承担不能转嫁,是征税范围最广,涉及面最宽,与人们切身利益关系最紧密的税种。深入研究个人所得税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分类课征制,随着个人收入渠道和类别的增加,分类课征制暴露出许多弊端,造成横向、纵向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一是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因收入的渠道和项目不同而税负不同,造成横向的不公平;二是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纳税能力强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相对收入集中的、纳税能力弱的人多纳税,这是纵向上的不公平;三、从制度上鼓励人们分解收入,助长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四、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得工薪阶层成为最大的纳税群体,基本上管不住非工薪的高收入阶层,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从分类课征制向混合课征制模式转变。在混合课征制模式下,现行的分类课征制的费用扣除体制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其与混合课征制相适应。笔者分析认为,我们应当将原来的十一类分类课征项目中的经常性收入项目合并为综合项目,并探讨综合项目费用扣除的标准和方法,而其它项目仍沿用分项课征模式。在进行综合项目费用扣除研究时,笔者将费用扣除与纳税单位紧密联系,分析了家庭联合申报不能在分类课征制下实施的原因,推导出只有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下才能实施家庭联合申报的观点。进而立足于混合课征制的实施,对在综合项目中采用家庭联合申报进行条件分析。再通过比较几个典型国家在综合项目费用扣除上的特点,归纳出综合项目费用扣除的主要内容及遵循的原则。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先进做法,进一步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项目费用扣除涵盖的内容、扣除的方法,并通过计量分析算出我国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的具体数额,并将家庭联合申报与家庭赡养、供养人口负担、家庭规模等因素纳入到生计费用扣除中,以此来完善费用扣除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