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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是信息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新型经济形态。2016年,共享经济被首次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支持共享经济发展,同时提出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总体而言,目前国家对共享经济的法律约束较少,这不仅和允许新生事物探索的监管态度有关,监管中对监管对象的认识需要经历一个时段;也和互联网行业带来的巨大生产力有关。共享单车无疑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型业态。共享单车在满足公众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负外部性效果,如大量单车占据了有限的城市道路空间。对于这些负外部性问题造成的影响,广大群众都迫切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不论是中央还是各地方政府都将对共享单车的治理作为规章立法项目,展开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政府发挥作用的着力点绝不是急于出台各种监管政策,而应先转变治理的理念和管理的方式,尝试着在引导企业行为、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上下功夫。基于此,本文试图运用行政法上第三方义务理论来为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治理提出建议。全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论证方法、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梳理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可能的创新点,交代论文的结构。第一章是对共享单车规制必要性的论证。结合经济学理论和法理学内容对共享单车的经营模式特点进行概括,论证其公共产品服务的属性,分析其存在的负外部性影响。第二章是对共享单车规制方式的研究。通过梳理现有的各类规制模式和管理手段,包括私法合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分析其各自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通过行政法上第三方义务理论进行规制的可行性和优越性。第三章是对第三方义务规制模式的具体设想展开。通过第三方义务理论的详细介绍,试图构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制模式。结语部分会重申行政法上第三方义务理论的优越性,设想其能够在其他新型业态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法律规制作用,为共享经济领域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