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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化进程也不断前进,大规模的工业发展很容易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环境污染发生在全国各地。近年来,严重的污染事件经常发生,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失,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然而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仅有的法律法规、行政制度已无法控制。现存的问题有:一、企业对环境污染不重视,放任企业活动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二、制造污染的企业无法承担也不愿承担巨额的赔偿,一旦全额赔偿,可能导致很多企业破产,所以很多环境污染事故最后由政府善后;三、受害者没有办法得到合理的赔偿,这样就会给受害者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面对环境污染,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现有的法律不能够妥善解决,外国实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解决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如今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和保险建构机构也开始在几个省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能够基本解决上述的一些问题,达到谁污染谁治理,也使得企业责任的社会化充分实现。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目前险正处于起步的时期,相关的实践和理论都比较缺乏。然而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保险模式的选择、承保的范围以及责任的追究等等。强制型和任意型是现有的主要的两种保险模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采用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的模式,较利于环境的保护。根据环境污染发生的形态,可以分为渐进性环境污染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把渐进性环境污染纳入承保范围,只愿意承担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我国构建承保范围时,应该要把渐进性环境污染有步骤的纳入,以便更全面的起到保护环境、赔偿损失的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特殊性,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要依据环境污染的属性来确定相应的制度,例如对投保人、保险人、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以及损失进行判断和鉴定,需要投保人自觉诚实的公布自身信息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妥善制定有利于保证环境侵权受害者的利益和整个自然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