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防空识别区划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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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方面存在意见分歧以及刻不容缓地强化钓鱼岛区域防御体系的现实需要,2013年11月23日,中国政府正式宣布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并发布航空识别区规则公告,这是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在军事与国防领域的又一重大举措,并且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然而,自1950年以来防空识别区的发展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它的萌芽、形成与发展既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亦交织着大国政治力量与军事力量的博弈。而对于防空识别区制度的深入剖析,尤其是突出对防空识别区与自卫权关系之争议的分析以及东海防空识别区制度的辩证解读,有助于推动海洋法及航空法领域的国际法理论研究,从而更好地厘清防空识别区的基本概念、性质及内容,阐释东海防空识别区划设的国际法理据与基础,明确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律地位,并且在更高的层面上加快国际航空法领域立法完善的步伐。防空识别区最初是通过美国及加拿大的国际实践孕育而诞生的,美国和加拿大共同创立的由五个区域组成的防空识别区成为世界上最早的防空识别区,同时美国和加拿大也通过制定有关的法令、法规以规制防空识别区的运作。而后的几十年里,各国纷纷效仿美加设立了本国的防空识别区,使划设防空识别区逐步演变为一个广泛的国际实践。随着防空识别区制度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逐步将焦点都汇聚到这一并不陌生且值得研究的制度上来。1958年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准备文件中对“防空识别区”展开了较为广泛的讨论,讨论的主题则是关于“公海上空的飞行”,对此与会各方持有不同的观点,但根据会议的内容可以获知的是美加在防空识别区划设方面的做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此次的国际记录对于防空识别区制度的构建而言有着特别的意义。然而可惜的是联合国第二次、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便再未曾提起过此概念,这也使得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研究在此之后有所停滞。然而,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并激发了学者们的研究热情,对于东海防空识别区制度不足与完善的探讨则成为了国际法领域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关于设立防空识别区的国内法理基础相对而言尚较薄弱,关于防空识别区的规定效力层级还较低,并且在搭建维持防空识别区运行所需的有关制度架构方面略为滞后。因此,在防空识别区制度不断发展甚至存在向国际习惯演变的趋势的今日,对于防空识别区基本性质及法律权利内容的梳理、防空识别区划设国际法依据的分析,尤其是分析他国先进的制度设计经验等,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东海防空识别区以及在未来划设其他海域的防空识别区都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总共分为四章,意在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科学研究方法来剖析防空识别区的历史发展、基本性质、运作情况并对东海防空识别区进行法理分析,从而为读者勾勒出海上防空识别区的大致轮廓。本文第一章将通过对防空识别区的历史背景介绍为读者提供一个直观性的认识,并且突出论述了防空识别区从诞生到进入国际法视野的全过程。本文第二章将展开对防空识别区性质的分析,重点着眼于防空识别区与国际上其他有关空域的辨析以及其在划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情况的阐述与重叠问题的妥善解决。在本文第三章中笔者从纵向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防空识别区涉及的有关法律权利,重点探讨了防空识别区划设与自卫权理论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并且对识别区内具体权利的行使进行了梳理。最后本文的第四章笔者意图为我国东海识别区乃至将来其他海域相关识别区的划设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撑。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东海识别区制度的构建及其他海域的划设趋势都将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笔者也从另一方面对东海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方案构想,并在国际层面为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参考性建议。经过笔者的分析论证,最终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以下内容:首先,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s)是沿海国出于国家安全利益之考虑、基于空中防御之需要,单方面在其领空以外面向海洋方向的公共空域划定的用于对即将飞临本国领空的一切航空器进行识别、定位与管控的特定空域。虽然国际法中并未对防空识别区有明确的定义与规定,但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有联合国的正式文件记录对防空识别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集中的探讨,而后各国的普遍实践也引起了国际社会对防空识别区规则制定的广泛关注与深入思考。防空识别区有其独特的性质,虽然容易与空气空间的其他区域相混淆,但事实上其是与领空、禁飞区以及专属经济区都并不完全相同的一个特殊区域。正因为其所具有的特殊性及地缘政治的博弈,所以防空识别区存在部分重叠的一个现实问题,然而各国对于防空识别区内存在的重叠问题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防空识别区的划设虽然是主权国家的单方行为,但是在划设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战略空疆状况、现实空防的安全威胁、国家航空管制体制等要素,并且国家划设行为要受到空间上与能力上的双重限制。其次,防空识别区的设立产生了诸多对与之有关的法律权利的探讨。虽然自卫权行使与防空识别区有一定的联系,但由于防空识别区并不满足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以及必要性、比例性原则的要求,故自卫权行使并不能为防空识别区划设提供国际法上的法理依据。此外,根据各国国内法制定的有关规则,防空识别区内各国可以行使的法律权利则包括飞行目标识别权、飞行目标监控权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此外,随着中国经济能力与军事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东海附近海域的政治态势划设了东海防空识别区,瞬间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但也遭到部分国家不怀好意的非议与揣测。然而,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是为了捍卫我国的国家主权及领空、领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我国空中安全与正常飞行秩序,是对周边国家挑衅行为的有力回击,是对国际惯例的积极实践,对于国防安全与保障信息安全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如此,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阻碍他国航空器的飞行自由权利,划设行为符合国际法的原则精神与国际惯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芝加哥公约》都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设提供了法理依据,国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在内的航空法律法规也成为东海防空识别区划设的重要法律支撑。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与合法权益,未来中国在南海、黄海等相关海域都有可能会划设相关的防空识别区,然而由于南海海域属于敏感地区且牵涉到诸多国家利益,今后中国需要在对防空识别区的划设影响、国际形势等进行全面考量的基础上完成南海防空识别区等的设立行为。目前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也获得了部分国家的尊重和承认,然而我国防空识别区制度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部分,包括法律法规的缺位与相关制度的缺失,所以既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东海防空识别区提供更为全面、深入的国内法依据,又需要从配套体系的建设与制度设计的优化两个层面保障防空识别区的顺利运行,合理地划设、维护及管理东海防空识别区。此外,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完善从国际层面上而言需要国际社会在坚持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与和平目的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缔结多边条约的方式去不断丰富国际航空法的内容及规则,同时也需要中国积极参与创造对我国有利的航空法领域的新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以期防空识别区在未来法律框架下发挥更大的价值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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