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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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伴随国内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的强化,民众在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威胁的时候,不再哑忍,取而代之的是以法律进行自救。但紧接而来的,就是在牵涉产品品质的消费者维权过程当中,不可取的过度的维权手段持续涌现。当中,以告知新闻媒体或者以相似模式披露为表,实质是希望敲诈大量财物实物的举动,有可能已经属于敲诈勒索范畴,有部分更已经被定罪按法律处理。衡量是否过度维权的标准,应该要参考权利履行性质是否正当,履行手段的必须性,以及相关权益被侵犯程度是否相对等要素。纵然如此,但一直没有构建起成整体的统一定罪衡量体系。国内审判过度维权的时候,在定罪上保持保留意见,但对借商品之名行高额索偿之实的类似案件以及上访案例当中,同案不同判情况时有发生,司法部门对相同案件的处理方法亦常常发生意见分歧,同案异判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公正性。由于我国民众对不正当维权具有普遍性、我国对敲诈勒索罪规定的法定刑较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和空白、民众对弱势群体维权的同情,对于明显应该入罪的过度维权行为给予无罪处理,忽略了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域外审判实践中对于过度维权行为以财产犯罪定性同类型案件的必要性,国内外的看法亦大相径庭。对过度维权的处理办法,多数和发生国家的经济以及刑事法律紧密相关,所以缺少一个相对一致的衡量体系。过度维权是否入罪,哪怕是发生在同一个国家,在同一政党的执政之下,事件发生的时期不同,判罚的程度也会产生差异。总体而言,从当今大部分国家的法制建设以及审判实例看来,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被再三强调,过度维权入罪的可能性不断提高。过度维权现象的出现与和谐社会的精神和理念相冲突。我国应该在符合我国社会情况下,结合域外经验,对于明显违反刑法的过度维权行为入罪化,引导消费者、上访者以更积极、正当、合法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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