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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间接正犯理论是德国刑法理论界在19世纪中叶从刑法共犯理论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犯罪理论。由于间接正犯的复杂性、特殊性,以致于其在德日刑法学界成为最具争议的课题,相关学说也在尖锐对立状态中,这些理论的对立和冲突对共犯理论也产生了巨大影响,恰如日本学者中义胜所说:“共犯论是绝望之章,原因在于间接正犯”。中国刑法典中并无间接正犯的概念,刑法理论对间接正犯的研究也是晚近才开始的。在中国刑法共犯理论中,如采用共同犯罪人从属于主犯定罪量刑的理论,则间接正犯也存在无法被处罚的漏洞。由于中国间接正犯的研究极度缺乏,实践中易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混淆,这就难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错误。本文主要通过日中间接正犯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找出争议论点、价值取向,然后对间接正犯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和体系重构,以期对刑事实务的形成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大陆法系的间接正犯的概念、产生原因以及在刑法中的地位作一个概括,展现出其自身的真实面貌与存在意义。并主要国家刑法理论上的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第二章探讨中日各国刑法学中的正犯与共犯的相关理论基础。因为,如何理解正犯或者实行犯与共犯,就直接影响到间接正犯的成立范畴。本章主要包括犯罪构成理论、正犯或者实行犯的概念、正犯与共犯的区别或者共犯的种类、共犯或者共同犯罪成立理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等问题;第三章对间接正犯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其中包括间接正犯的特征、正犯性、成立要件等相关理论;第四章对中日间接正犯的典型类型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各个类型的理论争议并对其加以评价。按照两国之间接正犯类型的通说,将性质相同的类型概括出来:一、利用不是刑法上的行为的场合(利用未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无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二、利用缺乏一定构成要件的被利用人(利用缺乏犯罪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利用具有其他犯罪故意的他人),三、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目的犯之中有故意无目的的人与身份犯之中无身份的人、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四、利用他人的自害行为(被人逼迫去自害的场合,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进行自害的场合);第五章探讨间接正犯的认定问题,即实行行为的着手、错误问题等相关理论;结论对全文进行总结,以期对间接正犯得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