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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面对“打破刚兑”的要求及增信的需要,网贷平台将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引入网贷交易中。“网贷+履约险”的结合,看似完美,实则无论是在基础层面的法律属性问题上,还是在其本身的适用规则层面上,均存有法律争议及疑问。首先,“履约险”作为担保制度与保险制度交织下的产物,很容易让人对其实际属性产生疑问。特别是在网贷交易下,“履约险”制度服务于网贷增信的目的,这也使得问题反而更为复杂。对此,除了既有的保证、保险观点之争外,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同样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以及司法裁判指引上的不同。本文认为仅凭列举“保证”与“保险”在具体法律特征上的差别是不足够的,应当从“履约险”本身的主要功能定位、监管机关等思考,若无特殊约定的,网贷交易中规范的“履约险”安排应当定性为保险法律关系。而对于名为“履约险”但存有保证担保明确特征或实际内容的,即保险公司变相提供担保的,则应当据实认定,至于保险公司由此引发的其他责任则需另作处理。其次,“履约险”往往与其他安排并存在网贷交易中,实际形成保险与担保交织的情况,由此造成“履约险”责任承担及抗辩上的疑问。总的来看,要想明晰相应的适用规则,需要分析其他安排下所产生的责任与“履约险”下的赔付责任之间的关系。当网贷交易中既有“履约险”保障,又存在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时,即“履约险”赔付责任与担保责任并存的,债权人理应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权利或者直接要求“履约险”赔付,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作为承担赔付责任的抗辩。而当保险公司提供“履约险”保障的同时,网贷平台又承诺对此进行担保,即网贷平台为网贷交易变相提供担保的。对此,应先区分评价该行为的法律效力。考虑到“履约险”下的责任与该行为产生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保险公司同样不能以此拒绝直接赔付。至于借款人使用虚假的资信信息,而网贷平台审查存在过失时,保险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履约险”合同,同时无需赔付。最后,保险公司在“履约险”下的赔付责任进一步衍生出了巨额赔付的风险问题。这源于“履约险”承保风险与责任承担上的特殊性。为了化解保险公司在“履约险”上面临的巨大赔付责任压力,可在条款制定、费率设定等方面进行调整。诚然,信用基础设施的完善对“履约险”制度在网贷交易中持续发挥更好作用也将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