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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法包括全国通用性、专类性和地区性三大类,其中地方图书馆法是图书馆法体系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地方图书馆法是指由地方立法机构制订并颁布的、用来调整图书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尚无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通过的具有统一法性质的图书馆法,这无疑严重制约着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图书馆立法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注意,河南、浙江、北京、上海等部分省市率先制定了地方性的图书馆法规、政府规章,用以规范本地区图书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