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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国已经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投资协定”(BITs),在新近缔结的一些BITs中我国一揽子接受了ICSID仲裁管辖权,认真评估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探讨可能的补救措施显然颇为重要。本论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在ICSID仲裁管辖权方面的经验得失的情况下,力求在全面分析我国接受ICSID管辖权的得失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策略。首先,以NAFTA为例分析近期美国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管辖权态度的转变,以其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NAFTA实际上已经在争端发生前和争端解决过程中为保护东道国权益设置了若干“机关”,美加等国决策者也意识到要力争将NAFTA投资争端的仲裁地设立在自己国家境内,这样就又构建了一道最后的防线。其次,以同属于发展中国家的阿根廷对待投资争端管辖权的经验得失为例,以求探索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最佳方式。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过于自由化的规定使阿根廷国际国内应对措施成功的可能性很小。中国与阿根廷一样,是发展中国家,且目前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经济出现波动的可能性很大。中国应该吸取阿根廷法律危机的教训,防止ICSID仲裁庭做出不利于中国的解释。最后,在分析接受“中心”仲裁庭管辖权的四种方式即“全面同意”式、“逐案同意”式、“有限同意”式及“全面同意加重要例外”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力求选取出最适合我国现有国情的接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