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所采用的标准,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损害赔偿限定规则。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了四类限定规则:可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害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本选题主要内容是通过我国法律体系内的四种限制赔偿规则从概念、历史发展、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陈述,探讨上述规则在我国的实践意义和对法律的借鉴意义。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完全赔偿原则以及我国立法中的限定规则体系。第二部分是对可预见规则的分析。首先介绍了可预见规则的历史发展,回顾了著名的哈德利案以及该案所延伸出的一系列规则、概念及对其他国家立法的影响;其次,对于可预见规则的主体、预见时间、违约人主观过失等方面进行论述;再次,对经营性开支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回归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三部分是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内容,介绍了历史发展和构成要件后,这个部分还对过失相抵的方法进行了阐述,最后介绍了过失相抵规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着重分析了目前学界对于过失相抵规则存在必要性的争议。第四部分是对减轻损害规则的介绍,简要介绍了减轻损害规则的概念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在内容部分通过中外的两个案例分析了减损措施合理性的判定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同时还提到了四类常见的减损措施。第五部分析了损益相抵规则的内容和立法实践以及构成要件。此外还对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和规则适用中的计算问题进行了阐述。第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通过对前述各个限定规则的分析,总结出我国目前在适用这四类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规则时存在的问题,并以此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从构成要件、理论发展和立法实践等方面对四类限定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同时对中外的案例从案件事实,法官判决,对理论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系统分析了上述四类原则在司法案例中的应用,以探讨限定规则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意义和对我国法律的借鉴意义。虽然无论是在中国或外国研究限定规则的著作都很多,但是笔者认为,本文在研究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规则上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和突破:首先,选题的创新,笔者在收集参考资料的过程中曾检索过与限定规则相关的文章,将选题定为研究这四类限定规则的文章屈指可数,多数是将这个选题作为文章中的某一章节出现,或是集中研究中间的一类限定规则。其次,在很多研究合同法的著作中,对限定规则的介绍多停留在理论层面,但笔者在介绍基本理论的同时,还引入了大量对中外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在介绍理论发展的同时,还加入了一些经典案件中法官的意见。再次,注重理论和立法的新颖性。由于2012年最高法院新合同法司法解释出台的前提下,文中的部分限定规则所涉及的内容都是之前的文章中所没有探讨过的,例如对于过失相抵规则存在必要性的探讨。最后,在文章最后的结论部分,笔者所提出的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些建议也具有创新性,比如注重立法的统一性,明确限定规则的适用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