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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但是在客观上,其审理活动同样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并未对其设置救济程序。从当事人权利保障以及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为小额诉讼程序设置与其程序特点相适应的的救济制度。本文试图从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基础理论入手,在借鉴国外小额诉讼救济制度有益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不同救济主张在我国的可行性,提出我国小额诉讼救济制度构建的具体构想。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总共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小额诉讼救济制度概述。该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概念,对小额诉讼救济涵盖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它不仅包括对法院不当裁判的救济,而且还包含了小额程序适用错误时的救济;接着分析了为小额诉讼设置救济程序的必要性及其价值;最后提出了构建小额诉讼救济制度时应遵循的原则,为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构建提供价值指引。第二部分为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域外法考察。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英、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立法概况,对动议、特殊上诉、裁判异议、复核以及程序转换制度做了详细阐述,为我国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构建做铺垫。第三部分为我国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该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各地高院关于小额诉讼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的规定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第四部分为我国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理论主张。该部分对我国关于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几种理论主张进行了论述,对特殊上诉、再审、复议以及裁判异议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第五部分为我国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具体构建。该部分进一步对我国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笔者的观点和建议。首先介绍了裁判异议制度的具体构建,包括异议申请的条件、管辖法院、审理程序、期间、异议后的处理;接着介绍了小额诉讼程序转换制度的具体构建,内容涉及了小额诉讼程序应向何种程序转换、程序转换的方式、期间及程序转换后之前诉讼行为的效力问题;最后介绍了小额诉讼再审程序的具体构建,主要包括再审的启动及受理、再审的审理程序、裁判异议制度与再审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