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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由于几件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正当防卫案件,使得各界开始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进行重新检视。本文梳理了大陆近年来的司法实务案件,并以时间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代表性案件划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为1979年至1997年刑法典修正时期,以1981年的“李波平案”及1984年的“孙明亮故意伤害案”为主要分析对象;第二阶段为1997年至2017年经济、法治社会发展时期,其中以发生于2009年的“邓玉娇案”以及2016年的“于欢案”为主要研究对象;第三阶段为2017年至2020年经济、法治社会蓬勃时期,其中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度肯定了二分说的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的“于海明案”(昆山龙哥案)以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录于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书中发生于2018年9月的“于某某故意伤害案”等为主要分析对象。本文发现从2016年发生的于欢案,“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开始产生明显的立场分歧,理论界更多希望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使群众能积极对抗不法侵害,行使合法的防卫权;而实务界仍然认为如果出现结果限度过当的情况,应偏向认定为防卫过当,而未将防卫人所处的所有客观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选择的有效的防卫手段加以考量,使防卫人即使面临唯一有效的防卫手段时,仍可能因此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以2018年的昆山“于海明”案为分水岭,司法实务(以判决、撤销案件或不立案等方式)相较于之前,开始成立大量正当防卫的案件。惟本文发现理论上有关防卫限度的传统学说似乎只存在两种立场,分别为“必需说”及“基本相当说”,而以往较多学者支持的“适当说”(又称为折衷说)则与“基本相当说”的立场无异,且理论学说上虽有出现将比例原则援引至刑法适用的相关研究,但仍未将其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标准化、具体化。为了使民众在行使防卫权时,能知道罪与非罪的界线,把控自我防卫的行为程度,需仰赖稳定的司法判决,而其标准及体系固然需要理论的支撑,进而使其公正且不悖离立法之目的,因此将从理论的基础上“公式化”标准及判断流程。本文将引入比例原则作为防卫限度之检验标准与模型,并解构现行法条,采取二分说模式,使行为限度条件与结果限度条件具有独立且先后检验顺序之内在逻辑,并探询正当防卫之本质,使防卫人居于优势地位,再借由海峡两岸之比较研究,结合具有大陆法体系性质之检验模式,基于两岸法、理、情等相似性,得出具有内在限制之比例原则检验模型,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论证及检验,寄望提供一个新的折中方案,达到结合理论体系及司法实践相结合之检验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