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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伟大的法哲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个建构性的概念,它并非是一个静态的,一成不变的概念,而是动态的,经由人们的解释不断发展的概念,因此,法律是需要解释的。此外,德沃金又强调了他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理论,认为个人的权利不应当被任何外在所侵犯,但在极端条件之下却能够由政府进行有条件的限制,从而以保障权利。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们常常会遇到疑难案件。在过去,惯例主义与法律实用主义的影响下,法官们往往诉诸于个人主观的情感与知识水平,过分扩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有可能使得复杂疑难的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判决,由此德沃金便提出了原则问题,他认为在疑难复杂案件中,若法官遇到无法直接援引规则进行判决的情况时,便要依据原则进行决断。法官通过原则的指引,最终得以做出符合时局的正确判决。整全法作为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基础,其作用是无法被忽视的。首先,整全法的提出使得人们重新审视法律与权利的地位。这是由于当时美国国内的主流看法仍将法律看做是法官创造的法律或者将法律看作是虚无的,而整全法的提出则使得人们重新注意到法律与权利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从过去到现在都是无法被忽略的。其次,整全法不但认可着法律与权利具有着一致性,并且它还认为法律的强制力对社会还能够产生更为有利的部分,即道德原则。最后,整全法还认为,法律要与过去的政治决定相符合,即法律与政治原则与道德原则要相符合。这种将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联系的观点就使得整全法超脱于惯例主义与法律实用主义,为理论增添了浓重的一笔。德沃金的整全法将法律与道德视为具有紧密联系的两个部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如何在冰冷的法律文本中体现出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律与道德虽然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其联系并不仅仅表现在法律以道德作为基础,相反的,法律有着自己本身所具有的美好的品质,而其与道德的联系在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美好品质与道德所追求的品质是具有融贯性的。换言之,法律与道德事实上并非是紧密联系的关系,而是二者原本就为一体的情况。本文将通过把握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探究德沃金的整全法,通过分析德沃金的整全法思想,进行新的思考。法的品德即在这种前提下提出。法的品德将法律与道德视作一个整体,二者将不再是独立的个体。这种将法律与道德融贯后的法的品德,能够在理论、制度以及司法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有着启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