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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合同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此即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法原则之一的它曾经使得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得到广泛的承认和尊重,并构建了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体系,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合同关系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合同涉及到第三人,若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很难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无法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纷纷建立或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利他合同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助于缩短给付、减少诉讼、提高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并可以辅助第三人保护自身权益。但是利他合同在我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利他合同有一定的表述,但由于缺乏对利他合同最为本质的描述——第三人可独立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第64条并非是真正的利他合同,与国外的相关规定有天壤之别,而且在事实上,自合同法颁布以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该条的理解一直都是疑虑丛生,同时在特别法中尽管也有所提及,但并非十分完善,并且缺乏利他合同的一般规则,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故本文着重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利他合同制度,以基于本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试图建立真正的利他合同制度。 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利他合同的概述。该部分主要分析了利他合同的概念、特征、成立及生效要件,并着重将其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合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及“债权让与合同”等相似概念进行比较,以期能够对于利他合同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界定。 第二部分为外国利他合同的立法评析。在该部分中,笔者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科学研究方法分别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的主要国家关于利他合同的确立、发展进行了评述,得出相关的结论,为我国建立真正的利他合同制度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第三部分为我国利他合同的立法现状。在该部分中,笔者着重分析了《合同法》第64条不是对利他合同的规定,该条虽然从表面上看涉及到使第三人受益,但是其并不享有直接请求权,属于不真正的利他合同——“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合同”,之后阐述了特别法中对利他合同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其不完善性并且缺乏对利他合同的一般规则作为指导,从该部分的论述中找到缺陷,提出问题所在。 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利他合同立法的设想。该部分是本文的创新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建立利他合同的必要性,并重点阐述了其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性,充分体现了其在合同领域内的制度价值和社会功能。之后在此基础上依据我国国情并针对我国目前有关利他合同的立法空白,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以弥补现有法律的漏洞,为利他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