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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入关定鼎北京,但经济基础却在江南,“官俸军食”之所需,端赖纵贯南北的运河漕运。而漕运的畅阻则视运道的安危而定,所以统治者对于黄运的治理极为的关注。清代承继了明代河务系统并加以完善。清代河务系统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一、河道总督。河道总督是清代河政实施的中心枢纽,也是清代治河行政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政府环节。清入关之初,即设置河道总督,总理黄运两河事务,驻济宁州。雍正年间始,三河督并治。至光绪二十八年,裁撤河督,治河事宜归地方兼理。二、河道总督以下的文职官员。管河道,厅汛员,分段管理河道,为治理河道的基层人员。同时,还有地方官员协助防汛、修防。三、河道总督以下的武职官员。河道总督所属绿营标兵称为河标,专掌疏浚及堤防工程之催护。各沿河省份设有守护河道之河营,掌河工调遣及守汛、防险之事。 本文以清代河务系统的各机构的设置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了河务机构的设置沿革及其职掌。同时,将兼职河务地方官员的沿革、职掌作简单的介绍,在此基础上,进而对专兼河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