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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国际间交往愈发密切,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我国法院受理的有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如何适用法律”成为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4条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但由于该条规定较为笼统,加之法院对该条存在理解差异,使得法院对于该条规范的适用差异较大。本文以实证研究为导向,通过分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183个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相关的案件发现,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涉外夫妻财产纠纷时,不同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相同法院对相似案件的裁判也不尽相似,从识别到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都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关《法律适用法》第24条适用前提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常常未能正确识别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存在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涉外”因素判断不准确以及将夫妻财产关系与不动产物权关系混淆的情况。在对“涉外”因素的认定问题上,法院首先应当判断夫妻财产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具体“涉外”因素,而对于“其他”“涉外”情形的认定则应当谨慎,同时法官也可以自由裁量排除形式涉外而实质不涉外的情形。在夫妻不动产物权关系问题上,由于婚姻关系纠纷中所涉不动产并非一般的物,而是具有身份属性的物,应当识别为夫妻财产关系而非不动产物权关系。第二,有关《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适用选择问题。法院在正确完成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识别后,存在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4条而未适用的现象,这涉及法院解决涉外问题的路径以及《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应以冲突法为主要解决办法,并且对与同一案件中的多个涉外法律关系应当分别确定准据法。《法律适用法》第24条只对一方主体为中国公民、一方主体为外国公民的涉外离婚分割财产案件没有溯及力,其他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都可以参照《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解决。第三,有关《法律适用法》第24条适用中的解释问题。法院在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4条时对该条法律的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主要在意思自治原则、连结点的认定等方面存在差异。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必要加以限制,尤其应当立法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以客观连结点,尤其是以经常居所地确定准据法时,准据法应当以可变迁为原则,但是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其依据原有准据法而取得的财产权利时,应对该部分财产适用原准据法。综上所述,通过本文的实证研究,在《法律适用法》实施的7年时间内,法院对于该条的理解适用难以统一,甚至差异较大。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部分为司法误判,部分为立法不明。本文将在总结法院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4条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以个案为切入点,结合相关理论研究,在分析法院个案裁判错误原因的同时,回应《法律适用法》第24条适用及立法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