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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以其特有的竞技价值、健身价值、商业价值、观赏价值、情感价值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眼球,不断的刺激人们从事竞技体育活动,观看竞技体育赛事。然而,随着竞技体育活动地广泛开展,运动员人身损害事件日趋频繁,越来越多的运动员人身损害纠纷亟待在法律的框架下予以解决。如何明确竞技体育中运动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运动员可以提出哪些必要的免责事由予以免责以及在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都有哪些?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法律给予明确的回答,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对此方面的立法尚显不足,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对运动员人身损害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理论界地研究也相对薄弱。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竞技体育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较为系统地阐述。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竞技体育运动员人身损害进行初步地阐述,对竞技体育的概念及其特征予以简单介绍,强调竞技体育危险性这一特征与人身损害的密切关系,并将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概念、类型进行充分地界定,着重介绍了竞技体育运动员人身损害不同于其它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重要特点。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阐述了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不同法系国家和目前国内流行的关于运动员人身损害归责原则的主要观点分别介绍和总结,阐明笔者对归责原则所持有的态度以及各种归责原则应当如何具体适用在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文章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过错中的注意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界定出加害行为违法性适用标准,总结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损害事实主要是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同时对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性因果关系说”进行分析。文章第四部分是关于免责事由的具体论述,介绍了对竞技体育人身损害应当适用特殊的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自甘风险原则和受害人同意,并对各个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给予详细说明。文章第五部分主要论述运动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其承担主体主为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其他主体,并对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予以介绍。最后,重点介绍运动员人身损害的风险分担问题,提出引入运动员商业保险制度并简单了介绍我国目前运动员保险制度,同时指出其不足,并为改善运动员保险制度在我国竞技体育中的适用提供可行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