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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一个事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原本是用来减少交易风险,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一种制度。然而,大量不规范担保行为的存在,反而加大了整个证券市场的风险,同时也使得不少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本文试想通过研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的法律控制这一课题,探讨应当如何从债权人、担保人、被担保人等相关利益主体上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担保安全保障法律体系。 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对外担保行为究竟会造成一种什么样的危害?我们又究竟应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有效控制不规范担保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本文将通过以下几点进行论述: 第一,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及其存在的原因。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现状出发,分析不规范的担保行为所隐含的风险,并指出上市公司乱担保是资本市场不完善、股权失衡造成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促使内部人寻租等多种因素的结果。 第二,分析我国控制该风险所采取的法律态度,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的再认识。主要是通过原《公司法》第六十条以及证监会有关通知的主要内容分析出我国原有法律是否赋予上市公司的担保权利能力,以及相关法规的缺陷,得出结论:我国目前立法缺陷促成了难以真正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进而分析《公司法》修改后法律态度的转变及其意义,并指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其自身的自治活动范畴,法律所应当注重的,是对上市公司内部行为机制和外部制度层面上的设计。 第三,主要介绍其他国家及地区立法的相关做法。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进行比较,得出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大多没有否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而是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一般采取形式或实质的标准进行限制,进而把握国际社会对待上市公司的法律趋势,并予以借鉴。 第四,在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从完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严格对外担保的程序性规范以及加强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等方面阐述自己对有效控制上市公司担保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