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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周期调整的影响,我国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出现高杠杆、高债务风险、低盈利等问题。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16年10月10日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提出多种政策方案缓解企业负债压力,以“市场化”和“法治化”为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市场化债转股正式开启以来,我国相关部门积极出台有关债转股的配套文件以推进顺利实施,但是本轮债转股签约项目多,落地项目少,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寻和摸索符合实际问题的债转股实施模式,才能够推进债转股项目顺利落地,才能够落实国家供给侧改革降杠杆的目标。本文从债转股的实施模式角度出发,首先介绍了债转股的定义和两轮债转股的不同之处,然后对比分析了“直接模式”、“间接模式”和“基金模式”这三种主要债转股实施模式的区别。最后采取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山东能源集团债转股的案例,从企业和银行角度,分别分析“基金模式”债转股带来的影响和风险,以及“基金模式”相较于其他实施模式的优势和适用性。得出了本文的结论:“基金模式”相较于其他实施模式更加灵活,转股对象企业的选择更优质化,募集资金更容易,债权定价更标准,交易更有效率且风险更小。“基金模式”债转股充分发挥了资源配置的作用,若能控制好相应的风险,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给银企双方带来正面影响,比如帮助企业减轻债务压力,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加速企业转型发展。促进银行综合化经营、扩大市场份额、改善资产质量等。采用“基金模式”债转股的企业充分利用此次机会,专注发展优质产业,提高盈利能力,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帮助实现债转股的最终目标。但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转股实施过程中企业还面临着实际操作的风险、股权退出的风险,银行也面临着协调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资本约束风险、参与管理的风险等不利因素,在未来的债转股过程中,需要共同改进和完善。而且“基金模式”难以应用于不良债权的债转股,在退出过程中存在“明股实债”的可能性也是选择债转股模式时需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