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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现行刑法第271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弥补了我国原有刑事立法的空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犯与身份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方面,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对职务侵占罪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主要从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沿革、职务侵占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四个方面来研究职务侵占罪。 第一部分介绍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沿革。首先介绍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在我国古代立法中可见一些职务侵占的罪状描述。清末所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被认为是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最初渊源。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未规定职务侵占罪——1995年设立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1997年现行刑法确立职务侵占罪的演变过程。第二段介绍国外职务侵占类型犯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部分主要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职务侵占罪的概念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分析职务侵占罪概念的同时,笔者阐释了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的法益等争议问题的看法。 第三部分主要就职务侵占罪与近似犯罪进行了区分,并对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进行了探讨。在比较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时,加入了对特殊主体共同犯罪表现形式及定性争议的分析,提出应采“主犯决定说”。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不同,指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不在于行为方式,而在于行为人与被其非法占有的财务之间的关系,即行为人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占有的财物是否是本单位的财物。通过“虚假身份作案”的案例,介绍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不同,提出“真实信托关系确立说”的观点。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提出除法定情节外,对于职务侵占罪量刑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另笔者对职务侵占刑事责任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