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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在全球各国飞速发展,消费者在面对具有天生优势的金融交易中的专业机构时,往往由于获取金融商品信息的渠道单一,对信息提供者过度依赖,其中就存在道德风险——一旦金融市场中的交易对象提供虚假信息或是对具有决定性的信息予以隐瞒,金融市场领域中的消费者就得面对本不必要的金钱损失,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地球村”的发展框架下,一个国家不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任何一个国家潜在的金融隐患都会引发全球性的危机。经历了无数次挫折之后,全球各国才终于总结出:只有积极完善金融领域中消费者掌握真实交易信息的保护,才能使金融危机的避免取得成效。而美国作为金融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一直以来都是其他国家争相效仿的对象。笔者在论文前期准备阶段。查阅了以往的研究,发现学者们对中美两国的比较研究较欠缺,难以体现两国制度的优缺点,因而笔者想要以一种更全面、客观的视角对两国不同的金融领域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进行分析。本文在参考中美两国的法律条文和学术论文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立法发展情况、监管机制和金融纠纷的解决三个方面对中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情况展开比较。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根据在金融交易市场中具有特别性质的金融消费者概念争议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指出需要在保障金融消费者对交易对象、交易客体的知情权保护中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义务。在对中美两国的立法沿革进行比较时,笔者将两国的立法变化根据时间段进行了划分,凸显了两国金融改革动力的不同之处。在金融监管制度的比较中,笔者对我国的机构监管模式和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剖析,试图探讨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相互混合交叉的经营新形势下的新出路。在比较金融交易中纠纷解决的途径时,笔者通过分析相关数据资料肯定了我国已取得的成绩,也揭示了现有的保护机制对金融交易中消费者一方权益保护倾斜的不足之处。最后,笔者提出在理性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体系、专门保护机构设立及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