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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融资租赁业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自其诞生至今,在全世界以年均20%的增长速度在发展,融资租赁的特征是特征是结合了“融资”和“融物”两种属性,这于承租人而言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手段和特殊的信用形式,于出租人而言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和贸易方式,融资租赁作为桥梁,将金融、贸易、生产紧密连接起来,与信托、证券、银行、保险并驾齐驱,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业的“朝阳产业”和“第五大支柱产业”。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因此融资租赁业出现的时间也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是在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经验的基础上,比美国晚了3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开启了新的篇章,为了启动经济发展的程序,加强自身经济发展,拉近与世界的距离,促进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于1980年引进租赁方式;次年4月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开始较大规模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中国融资租赁业由此诞生并且遍地开花,迅速发展。得益于中国矢志不移的坚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得益于市场经济海纳百川的胸怀,也得益于市场经济主体孜孜不倦的创新追求。融资租赁在目前在中国已经空前繁荣,其为市场中中小企业提供了新兴的也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救活了一批企业,反过来为市场经济助力不少。虽然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迅速,但是其发展并不健全。作为市场经济重要力量的“农业企业”却被融资租赁在某种程度上拒之门外。这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农业企业的资金需求相对较小(仅相对于拥有大型设备的企业来说,其实绝对量的规模依然很大,笔者在正文中会加以分析),同时融资租赁的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并不十分健全,用生物资产进行融资是在合法的范畴内如何操作尚不明确。夏斌先生认为,以下四项因素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是企业和企业家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租赁意识;二是租赁交易主体及管理机关对融资租赁的功能、作用、性质较为了解;三是相关业务操作灵活且规范;四是具有完善的制度环境。融资租赁经过30多年在中国的发展,前两项因素已经具备,而最为重要的制度环境在中国却并不理想,进而制约着业务的规范性,这在以生物资产进行融资租赁业务上表现的尤为显著。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已经有所意识并早在2016年就强调“将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扩展至生物资产”,但至今为止没有详细的规定出台,亦未出台鼓励的政策。如何用生物资产进行融资租赁在理论上和实操中仍然都是很大的难题。笔者在经历过相关业务的实操后,有所感悟。本文拟从我国农业企业的发展规模、资金需求出发,探讨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合法性、生物资产在融资租赁期间孳息的归属,生物资产能否满足作为租赁物的特定化需求、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准入问题等,进而为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发展在法律方面提出适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