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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BOT的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BOT的一般问题,包括BOT的内涵和外延,BOT的特征以及BOT模式和传统融资方式的区别。指出BOT模式和传统融资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主体不同、融资基础不同、程序不同、风险承担不同以及追索权不同五个方面。
第二部分阐述了国际上有关BOT的立法及其主要内容。国际上有关BOT的立法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和《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为代表,主要内容包括BOT特许协议的客体、特许公司的选定、特许协议的内容、特许协议的终止以及争端的解决。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BOT立法的现状及主要内容。我国未制订BOT专项立法,专门规范BOT问题的仅是有关部委的两个通知,BOT模式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由一般的民商事法律来调整,主要内容包括BOT特许协议的客体、特许公司的选定、特许协议的内容和特许协议的终止。
第四部分对我国BOT立法和国际BOT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在BOT特许协议的客体上,我国立法和国际立法是相同的,都是“公共基础设施”;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上,国际立法关注的是“项目”人员的“质量”,而我国立法关注的是“投标人”关键岗位人员的“数量”;在特许公司的筛选程序上,我国立法未规定不经过竞争程序授予特许权的做法,规定的筛选程序也和国际立法有所差别;在特许协议的内容上,我国立法规定了11项,而国际立法规定了19项;在特许协议的终止上,我国立法规定的主管部门的终止权比国际立法建议的要多,但未特别规定特许公司的终止权。
第五部分总结了我国现行BOT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