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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第424条到第427条确定了居间合同的全部法律规则,也将居间合同与其他劳务合同区别开来。居间合同的根本特性在于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居间人是否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缔约,从这个角度来说,居间报酬请求权具有不确定性。居间合同这个特殊规则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初衷,避免居间人滥用自身优势地位。但立法者仅考虑到居间人的违约风险,却忽视了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在房产买卖领域,尤其在二手房居间买卖实践中,①委托人绕开中介公司,拒付居间报酬的情形(俗称“跳单”、“跳中介”)凸显了居间报酬制度的缺陷。 本文将居间报酬请求权的讨论范围限定在房地产买卖领域,包括引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介绍房产买卖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基本问题,通过界定房产中介、房产买卖居间合同等概念限定本文的讨论范围;第二章关注居间报酬请求权的给付方式、行使条件及其消灭,主要借鉴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以完善我国居间报酬请求权相关立法;第三部分结合二手房领域频发的“跳单”现象,从司法实践中的两个具体案例入手,深入分析我国居间报酬制度的缺陷;最后一章重在解决问题,探讨居间报酬请求权的保护对策。 事实上,就知识本身而言,本文没有明显创新。但在立意上,本文志趣不在于阐述、分析居间报酬请求权的理论现状,而在于结合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时空背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视角出发,突破居间合同中重点保护委托方利益的传统,转为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法律保护寻求对策。这是本文力图创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