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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的日益融合,国际税收合作的日益加强,税收协定在世界各国间普遍存在及运用。在税收协定中,各国通过谈判和协商,往往会订有给予缔约国的优惠待遇条款。这种协定待遇本应只由双方缔约国居民享有,而现实中往往被第三方非缔约国居民享有。在缺乏税收协定或税收协定次优的情况下,第三国居民通过在与收入来源国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等中介体形式,以获得居民身份,进而获得享受缔约国间协定待遇的资格。 这种利用第三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来享受协定待遇,从而减少税收的行为,称为滥用国际税收协定(treaty shopping)行为。这种隐性的新型的国际避税方式损害了税收协定缔约国特别是收入来源国的税收权益,违背了税收协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的目的和宗旨,对国际税收关系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 在各国学者的强烈关注下,很多国家在其国内法及税收协定中设置了相应的反滥用协定条款。其中,“受益所有人”条款作为跨国纳税人的真实居民身份的重要认定标准,是中外税收协定中最普遍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之一。但是,就“受益所有人”一词,不论是国际协定范本及其注释还是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都未形成一个准确的统一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在该概念的理解和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正确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条款中“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有利于防范协定滥用行为,减少国家税收损失。对“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国际比较分析,无论是对我国还是对其他国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采用综合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受益所有人”概念的理解和认定问题进行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首先,通过国际范本及注释、各国国内法对“受益所有人”术语的诠释,对该概念的理解进行比较分析;其次,通过两个国际案例和两个中国案例的分析及比较,进一步说明“受益所有人”概念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理解和认定提出借鉴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