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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级制度构建的科学性与其功能的发挥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实现。中国现行“四级两审”审级制度由于受到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因素的影响,在设计理念、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缺陷,其科学性受到质疑,许多学者提出了改革民事审级制度的构想,其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设“三审终审制”,建立多层次民事审级模式已成为学界主流观点。笔者在考察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历史、现状以及国外审级制度基础上,主张以本土化为主、借鉴外来制度为辅的基本理念改革民事审级制度,建立以二审终审制为主、一审终审制为辅、有限再审制为补充的多层次民事审级制度。笔者分五大部分对上述论点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考察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证明两审终审制的确立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通过介绍现行审级制度的主要内容,归纳了两审终审制的五大特点,为后文的撰写限定了基本范围;还通过深入分析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弊端,为后文阐述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具体设想指明了方向。第二部分对设计民事审级制度的理念进行了研究。笔者主张树立以本土化为主、借鉴外来制度为辅的基本理念,强调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利用,辩证认识现行民事审级制度,审慎的移植国外相关法律制度。此外,构建民事审级制度还应当树立程序优先、程序效益、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合理救济的科学理念。 <WP=3>第三部分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模式进行了研究。首先,分别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五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如:可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建立多层次审级制度等。其次,对我国应采取何种审级模式的几种观点进行了评析,认为当前情况下不宜实行“三审终审制”,理由有四:一是审级的多少与审判质量之间不是正比关系;二是上级法院法官审判水平或能力高于下级法院法官的结论并不具有普遍性与长期性;三是与公众的迫切需要不相适应;四是实行三审终审的立法和经验准备不足。第三,主张建立以二审终审制为主、一审终审制为辅、有限的再审制为补充的多层次民事审级模式。其中,重点对坚持二审终审制的理由进行了论述,一方面从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方便当事人诉讼、审级与审判质量关系四个角度论述了二审终审制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深入分析二审终审制存在的弊端,从两审终审制不是导致司法权地方化的根本原因、二审法院的级别高低与适用法律统一的程度没有因果关联、国家本位主义色彩浓厚的缺陷可以通过修改相应规定加以改变、对两审终审制进行根本性变革与司法改革的方法和重点不符四个角度论述了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现实可行性。还对建立一审终审制、保留再审制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对各级法院职能的配置及审级管辖的确定进行了探讨,对一审终审制和两审终审制的改革进行了初步设计。尤其在构思两审终审制中上诉条件的设定上,笔者主张应对上诉条件予以适当限制:一是上诉人须有上诉利益;二是应对恶意上诉者建立制裁机制;三是可以建立异议上诉制度;关于二审裁判方式的改进,笔者主张要改进发回重审裁定方式、增加“撤销一审裁判,移送裁判”之裁判类型。此外,笔者还对司法实践普遍存在的上下级法院间的案件内部请示制度进行了分析,主张取消内部请示制度,以发挥各审级功能。第五部分简要对改造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了初步设想。一是科学界定再审程序的地位和作用;二是细化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总体思路是从功能定位、程序启动主体、申诉时效、申诉次数、审理方式和范围、再审理由等方面严格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维护终审制度的权威性。笔者期望通过本文能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提供思路,发挥各审级功能,实现民事审级制度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