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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研究的角度对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中的地方立法权问题进行研究,运用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行政法学的系统理论知识,从地方立法权的基本理论知识入手,通过介绍长春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吉林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地方)三个地方立法权各自的立法现状,运用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说明了地方立法权对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所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实证分析总结出在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未来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本文拟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明确了论文的研究目的,意在使读者对本文的研究内容有一个直观、深刻的印象。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地方立法权的基本含义、发展沿革和基本范围,为下一步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介绍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发展目标和建设意义,进一步明确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对地方立法权的基本要求。通过对地方立法权的存在意义进行分析,进一步分析地方立法权对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第三部分:本部分首先阐述了长春市、吉林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三个地方立法权各自的特点。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立法的主体方面、权限方面、形式方面、范围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为进一步研究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中的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四部分: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了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中三个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为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提供了借鉴性的意见。第五部分:本部分内容阐述了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中的地方立法权问题的解决对策。通过完善立法、解决法律冲突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并进一步提出在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中建立立法协调机构,适用统一的冲突规则,建立一个经济一体化区域内的统一权威机构的可行性路径,保障该区域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