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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引论着重分析了“司法”的含义和刑事司法权的属性,并探讨了检察权的性质归属。结论部分从司法现代化的角度对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讨论。 本论分上、下两篇,上篇探讨刑事司法体制的理念基础,共分五章,首章对国家理性和司法理性进行了探讨,用以统领全篇;随之以三章篇幅分别讨论了对刑事司法体制有着深远影响的三大观念,即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末篇讨论了作为目标的司法公正与作为手段的司法体制之间的关系。 下篇论述刑事司法体制的制度建构,共分七章。本篇主要围绕司法独立展开讨论,分别探讨了司法独立的特征,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模式选择,检察体制不同于司法体制的特点,司法权独立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如何避免刑事司法体制的官僚制化、刑事司法体制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官,民众参与刑事司法的机制以及保障刑事司法体制良性运作的制度。 本文的主要观点包括: 一、关于刑事司法权 作者对“司法”的定义进行了分析,指出“司法”与“审判”本为同一概念,我国所采用的定义应当与国际上约定俗成的定义相一致。刑事司法权是以落实刑罚权为内容的权力,具有一般司法权的属性,它本质上是判断权,并具有消极性、分散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的特性。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但又与司法权不完全相同,应定位为“准司法”权,但可以将检察权列为独立于司法和行政的一项独立权力。 二、关于刑事司法体制的理念基础 司法理性是以国家理性为前提的,只有在国家目的、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问题有着正当的观念才能够具有民主、文明的刑事司法体制建构和符合理性原则的刑事司法活动。现代刑事司法体制以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为理念基础,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也体现了上述理念。刑事司法体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刑事司法体制的建构应当进一步贯彻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为司法公正提供体制保障。 三、关于司法独立 司法体制有两大模式,一是司法统制,一是司法独立。司法近(现)代化内容之一是便是司法体制由统制向独立转变。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三层含义。国际社会为司法独立确立的标准最终归结为法官独立,如果不符合这一标准,则意味者司法处于受统制状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法官独立原则。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经历了司法高度统制到司法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实现司法进一步独立既具有必要性,也基本上具备了条件。作者据此提出确立法官独立的建议。 四、关于检察体制的特殊性 检察机关,特别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一般实行“检察(官)一体化”原则,这种将检察官视为命运共同体并实行上命下从的体制与司法体制形成鲜明的对照。不过,在检察一体化的框架下检察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确立垂直领导体制并为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提供制度保障。 五、关于劳动教养制度 司法独立的一项基本要素是司法权具有独占性,但行政机关兼有一定的司法职能并不是绝无仅有的现象。尽管如此,监禁权是不能让渡予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制度以剥夺自由和强制劳动为内容,实际上被当作一项惩戒制度来使用。要保障司法权的独占性,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不能不考虑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或者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交予司法机关。 六、关于克服司法体制官僚制化 司法机关行政化会诱发官僚体制的生成,而司法体制的官僚制必然恶化司法活动。要克服司法机关官僚制化,必须避兔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趋势并避免在法宫管理制度实行科层制,此外还需要对法官提供一系列身份保障。 七、关于精英司法 法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一般生活经验,具有公正无偏的品格、独立精神和人文素养,并能够秉良心以司法。我国在对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改革中应当确立精英司法观。高素质的法官是独立、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法官独立需要高素质的法官群体加以配合,但没有法官独立则法官的素质又往往不易提高。 八、关于民众参与司法 民众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其实质意义在于对法官形成制约,防止司法专横。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特色可以概括为: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非职业法官的职业化、制约法官的薄弱、需要改革挽回颓势。要改革人民陪审制度,需要对民众参与司法所涉及的制度观念、本土对这一制度的适应性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作者不赞成全面引进陪审团制度,但对这一制度作局部的审慎的引进的想法表示认同。我国要增进司法民主,应当着力完善参审制度,这项制度要取得满意的效果,两个条件不可或缺:一是非职业法官临时选任;二是合议庭独立审判。 九、关于司法体制的良性运作 刑事司法体制不良运作的主要表现是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要保障司法体制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