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和主要表现形式,它广泛存在于所有行政活动领域,也是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作为一种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享有的选择决定权,行政裁量权具有广泛性、相对性、应受司法审查性、职责性和强制性等特征。广泛性是指行政裁量权存在于所有的行政活动领域,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需要行政主体在某种程度上运用裁量权,不存在绝对的机械的行政;相对性是指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立法精神或立法目的、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等法律和道德的限制,要符合正当的目的和合法的程序;应受司法审查性是指行政裁量权要受到司法审查,接受司法的监督;职责性是指行政裁量权不仅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义务和职责;强制性是指行政裁量权的效力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分类是要件裁量权和效果裁量权,前者是指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以确定要件,判断所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某种要件,能否作出相应决定的裁量权;后者是指在判断所认定的事实符合或不符合某种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应否作出行为、何时作出以及作出何种行为的裁量权。行政裁量权具有双面性,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弥补立法不足、实现个案正义、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而其被滥用则可能导致腐败现象漫延、助长官僚作风、败坏社会风气、侵害相对人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现阶段,我国行政裁量权除了具有行政裁量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内部控制性和裁量幅度过大等时代特征。前者是指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裁量权可能受到来自本系统内部上级或本单位的各种“红头文件”的极大限制,而几乎被剥夺殆尽;后者是指在尚未制定裁量基准或者其他红头文件不够多的领域或地方,却又存在裁量幅度过大的另一弊端。论文结合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原则,具体分析了我国行政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态及其成因,认为行政裁量权被滥用的原因,除了一切权力都容易被人滥用的权力本性、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或制度不完善、对滥用行政裁量权的行为打击不力、处罚不严等原因以外,还具有监督机制不顺难以实现有效监督、内部监督制度多而空难以具体落实以及官本位意识过于浓厚等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因素。权力的易被滥用性决定了要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这种控制是实现宪政、保障人民权力至上性的需要,是促进依法行政,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确保政府官员清正廉洁的需要。并针对我国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立法控制、健全司法控制、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控制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