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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主体方面划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方式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两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存在明显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因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律理论及实践中都占据了重要的位置。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规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文达到19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行为进行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成为劳动争议的最主要原因,因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主要类型。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处在快速的发展阶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主体力量对比快速发生变化,现有立法未能充分考虑这一点;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较短,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经验不足,未能充分吸取合同法的精髓,因此在理论上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预告期、经济补偿金、违约金都存在较多的争议,实践中更是引起了巨大的分歧和矛盾。基本上述情况,本文在结合我国国情、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借鉴法国、英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劳动合同法律,对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方面法律规定的建议。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就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规定的产生和现状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归纳分析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主要争议;第三部分通过对法国、英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法国、英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在第一、第二、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