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整个宪法权利体系中,政治权利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政治权利概念在宪法学等学科的理论研究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阐述和界定。描述政治权利概念的术语不统一、对政治权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认识不一致、作为学术概念的政治权利与作为法律概念的政治权利无法相互呼应、政治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等等,都是引起本文力图阐述和界定政治权利概念的原因。政治权利概念不仅得到宪法(学)的重视,也得到刑法(学)、法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关注。对这些学术成果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大篇幅描述,是本文描述政治权利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坚实基础。有鉴于政治权利概念在现实的语境中,既作为学术概念使用,同时也作为法律概念在规范性文件中频频出现,故本文分别从学术概念和法律概念这两个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视角来阐述政治权利概念。对概念的科学界定,建立在科学、有效的方法之上。定义法在对概念的阐述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促使本文采取了一种相对而言较为科学的研究方法——描述法,来对政治权利概念进行多维度的解读。通过对构词法下的政治权利概念和宪法权利体系内的政治权利概念的描述,本文认为,要准确描述作为学术概念的政治权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必须找到科学、客观的参照系,而这一参照系就是“不同种类的宪法权利体现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不同关系”。政治权利相对于自由权、受益权等学术概念而言,表现的是公民对国家的能动地位,是公民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参与或接近国家权力成立与运作的权利。正是以政治权利概念的这一内涵为基础,其外延可以描述为:政治权利是由产生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了解国家事务及对其发表意见的政治权利、组织性的政治权利、抵抗性的政治权利等六个外延范围构成的复合性权利。为了更为准确地明晰政治权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以思想自由为代表的非政治权利的权利以及以民主权利为代表的同政治权利术语相类似的术语进行分析是必要的。在作为学术概念的政治权利概念得到相对精确的描述的基础上,就须转向对作为法律概念的政治权利概念进行描述。政治权利概念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所颁布的宪法文件中,其内涵没有得到明显的规定,外延也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两大基本法——《刑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政治权利概念的外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正是由于对政治权利的权利属性及相关内涵、外延诠释的缺位,我国建国以来所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无限制地扩大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的法律后果。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仅要丧失《刑法》所界定的政治权利,还要丧失接受抚恤等受益权和营业自由等自由权。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考量是必须进行的工作,而这一工作的基础就是对政治权利概念的内涵及其外延作出科学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