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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古典修辞学诞生于古希腊西西里岛的锡拉丘兹城邦,修辞艺术就起源于这里的法庭演说。亚里士多德在研究法庭演说中的修辞艺术、智者学派的修辞技巧及老师柏拉图修辞学思想的基础上对修辞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还把修辞学的研究扩大到了政治等其他领域,使得修辞学在理论上获得了第一次飞跃,也为后世修辞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经过数个世纪的传承,修辞学几经打击,也在风雨中得以继续,到了现代经过数位学者的共同努力,修辞学重新焕发生机。如佩雷尔曼的“听众理论”就是新修辞学理论成果的代表。中国古代司法和判决文书中也有大量修辞策略的运用,一方面说明修辞方法在我国司法中有丰厚的文化土壤,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有益的修辞经验。法律修辞学,不是法学与修辞学的简单融合,而是注重运用论辩的修辞方法将法律价值恰当地表述出来使得听众接受以达到说服的目的。换言之,法律修辞学不仅关注修辞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还着重考察如何通过修辞方法的运用达到说服的效果,是论证过程与说服结果的统一。法律修辞学在法律领域应用广泛,从立法到司法的各个环节都有其用武之处,比如在民事借款纠纷案件的执行的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法律修辞学的运用说服债务人做一个守信人。作为各类案件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更是法律修辞学应用的主战场。本文以法律修辞学为视角来研究裁判文书说理中的问题,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先是梳理修辞学的发展脉络,总结西方修辞学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修辞学成果,又汲取了中国古代司法和判决文书中修辞策略运用的实践经验,以期为法律修辞学提供理论参考;第二部分理清法律修辞学的概念,明确法律修辞学是研究如何运用法律修辞方法实现说服的学科,从西方修辞学和中国古代司法中的修辞策略中寻找思路,并以此构建法律修辞学的体系。此部分还研究了法律修辞的要求及其局限性,为具体适用法律修辞方法提供宏观参考并作出风险提示。第三部分讨论了裁判文书说理的背景、意义和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界定,分析了说理的现状,明确了说理的主体和对象。第四部分主要研究法律修辞学的相关理论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具体应用,首先通过区分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把握法律修辞学运用的尺度,明确法律修辞方法运用中的语言要求。接下来探讨了法律修辞方法在谋篇布局意义上对于裁判文书结构的要求,以及将佩雷尔曼的听众理论应用到裁判文书说理中的主体和对象的确定。最后,在法律修辞学框架下讨论了如何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运用法律修辞的方法进行说理。第五部分为结语,在总结前文主体内容的前提下,对改变裁判文书说理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