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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校“第三人侵权”事件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在这类案件中,关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议论纷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明确规定在“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存在过错的需承担补充责任。然而,补充责任作为我国独创的责任形态,在理论和实践中中却存在诸多争议。为进一步厘清争议,释明补充责任的内涵,完善补充责任适用的路径,论文从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困境、补充责任与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合理性基础以及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完善路径四个方面展开了进一步的探讨。第一部分探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困境。理论争议主要是补充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顺位性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等问题。实践困境则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模糊、“相应补充责任”理解冲突、补充责任程序规定缺失等方面。第二部分对域外法系补充责任进行了比较考察。以理论视角考察,德国法和瑞士法的补充性责任都是全额的补充责任,而非限额补充;美国法的“主次责任”则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实践视角考察,德国法更偏向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赔偿权利人,而美国法更偏向按份责任和赔偿权利人。通过比较法考察,可以发现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多元化。第三部分探讨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合理性基础。连带责任与责任理念、制度体系以及发展趋势存在的冲突、按份责任与责任类型、理念和诉讼风险存在的冲突、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责任理念、诉讼风险存在的冲突以及补充责任吻合责任理念、制度体系以及发展趋势,整体性地论证补充责任制度的必要性。而故意侵权绝对责任的法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和风险责任担保属性的法理则更深入显示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第四部分提出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完善路径,主张应明晰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准确限定“相应补充责任”的涵义以及进一步构建补充责任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应明确将《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第三人的故意侵权与学校过失侵权相结合的情形,而且学校的过失应为一般过失。对于其他情形,应根据学校与第三人的主观过错的不同而选择适用不同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补充范围应以第三人赔偿不能部分为限,并应限定在“相应的”范围内。应当允许权利人同时起诉第三人和学校。权利人单独起诉学校的,法院可以引导权利人追加第三人为被告。补充责任的顺位性应定位于先履行或先执行抗辩权,在履行或执行程序中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