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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分税制取代了地方包干制,成为了我国新的财政体制。分税制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上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收入,增加了其在全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减少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并赋予其征收地方税的权力。地方享有了稳定的税收收入,但税收的大头却被列为中央税或共享税,而且分税制只着重分配了央地收入,涉及到央地事权的分割却含糊不清。我国幅员辽阔,大多数的人口、经济、社会活动都集中在地方,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却用较少的收入负担起了繁重的地方支出,中央则在享有较多收入的同时承担了较少的事权。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举借了大量债务。
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规章,试图建立一套环环相扣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形成不仅源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金融压力下中央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更涉及到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地方财政自主权、人大预算监督等宪制问题,不仅涉及政府管理,也涉及宪法上的权力配置。因此,仅通过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从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出发,本文总结了当下地方政府面临的主要债务问题,并深入探讨了其宪法成因,最后通过对地方的财政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和约束,有利于达到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遏制在源头的效果,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向一种良性增长、健康发展的模式转变。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第一节指出了地方政府债务的三个主要问题,包括隐性债务在地方债务总额中占比过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巨大以及违规举债方式复杂多样。第二节提出了地方政府债务与地方财政自主权、代际公平和代议制等宪法价值之间的冲突联系,地方政府可以借助债务扩大其财政自主权,但缺乏代议机关的控制,难免会对代际公平等公民权利造成损害。
第二章,结合我国当下的宪制关系,检讨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成因。地方的收入自主权被压缩是形成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地方对税收不享有自主权、转移支付制度尚存在各种不足、再加上实际并不存在的地方举债权,地方当局背负的资金压力难以想象;其次,地方支出自主权也受到很大限制,如中央设定的地方强制性支出项目和央地间模糊的支出责任都限制了地方资金的使用,而且使地方承担了许多额外的开支;再次,不匹配的央地财权事权也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举债维持地方开支;最后,我国行政机关主导下的债务监督体系难免会放松对自己的约束,而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机制尚存在种种不足。这些原因都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
第三章对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的合理配置进行了规划性划分。解决地方债务问题的关键在于央地事权、财权的合理划分;另外,为将地方政府债务处于制度规范之下,还需要立法授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使地方政府债务(无论是显性债务还是隐性债务)均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保障;同时,转移支付的完善对解决地方债务问题而言也不可或缺,不同地域间因财力差距导致的公共服务不均衡等问题,可以借助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来改善。
第四章完善了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方式,落实了地方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权和在预算执行阶段的监督权,这也是完善地方人大的债务预算监督机制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依照财政民主的理念,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公开也是债务监督工作的重点;而为使审计机关实现其“免疫系统”的效用,建立常态化的审计监督机制也必不可少。人大监督、公民监督与审计监督三者结合,才能使地方政府债务从草案拟定到实际执行,都处于严密的监督之下。
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规章,试图建立一套环环相扣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形成不仅源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金融压力下中央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更涉及到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地方财政自主权、人大预算监督等宪制问题,不仅涉及政府管理,也涉及宪法上的权力配置。因此,仅通过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从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出发,本文总结了当下地方政府面临的主要债务问题,并深入探讨了其宪法成因,最后通过对地方的财政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和约束,有利于达到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遏制在源头的效果,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向一种良性增长、健康发展的模式转变。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第一节指出了地方政府债务的三个主要问题,包括隐性债务在地方债务总额中占比过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巨大以及违规举债方式复杂多样。第二节提出了地方政府债务与地方财政自主权、代际公平和代议制等宪法价值之间的冲突联系,地方政府可以借助债务扩大其财政自主权,但缺乏代议机关的控制,难免会对代际公平等公民权利造成损害。
第二章,结合我国当下的宪制关系,检讨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成因。地方的收入自主权被压缩是形成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地方对税收不享有自主权、转移支付制度尚存在各种不足、再加上实际并不存在的地方举债权,地方当局背负的资金压力难以想象;其次,地方支出自主权也受到很大限制,如中央设定的地方强制性支出项目和央地间模糊的支出责任都限制了地方资金的使用,而且使地方承担了许多额外的开支;再次,不匹配的央地财权事权也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举债维持地方开支;最后,我国行政机关主导下的债务监督体系难免会放松对自己的约束,而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机制尚存在种种不足。这些原因都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
第三章对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的合理配置进行了规划性划分。解决地方债务问题的关键在于央地事权、财权的合理划分;另外,为将地方政府债务处于制度规范之下,还需要立法授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使地方政府债务(无论是显性债务还是隐性债务)均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保障;同时,转移支付的完善对解决地方债务问题而言也不可或缺,不同地域间因财力差距导致的公共服务不均衡等问题,可以借助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来改善。
第四章完善了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方式,落实了地方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权和在预算执行阶段的监督权,这也是完善地方人大的债务预算监督机制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依照财政民主的理念,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公开也是债务监督工作的重点;而为使审计机关实现其“免疫系统”的效用,建立常态化的审计监督机制也必不可少。人大监督、公民监督与审计监督三者结合,才能使地方政府债务从草案拟定到实际执行,都处于严密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