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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如果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决定不当,一方面会损害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增加被告人被错判的风险,不利于防止错案,有损诉讼公正;另一方面则难以避免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程序倒流,无法实现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因此,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进行研究,既有助于防止错误或者不当适用简易程序,保障被告人人权,实现诉讼公正,又有利于保障刑事简易程序顺利运行,实现刑事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38000余字。第一部分论述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的内涵和功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刑事案件,经依法审查和确认,对案件作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时应当遵守的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新设定了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但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决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补充。它成为人民法院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决定的程序依据。以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为标准,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可以分为三个子程序,分别是:事实证据条件确认程序、询问告知程序和作出决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作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开端,其正确与否,对于防止因简易程序适用不当而出现错案,实现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具有重要的功能意义。第二部分论述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的运行状况。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分布在各个子程序中,需要逐个分析,各个击破。在通过阅卷确认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证据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法官的确认走过场,缺少实质确认过程;二是法官用以确认的参阅材料失衡,控方影响大于辩方;三是确认时惯用一人自由裁量,有失公正;四是确认结果缺少形式固定,确认易被架空。这些问题影响法院确认的公正性。在通过询问和告知确认被告人认罪和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法院对“认罪与否”的询问缺少参照材料,问答形式有瑕疵,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询问时,参照的起诉书材料有缺陷,询问中会有不当“质证”的踩界行为;二是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答复有失明智基础;三是法院的操作活动粗糙不当,影响询问的质量;四是法律漏洞在此凸显,证据和程序问题亟需在这个阶段解决。这部分问题突出,是改正的重点。在作出决定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作出决定的时间和方式不统一,无法兼顾司法权威和决定的灵活特征;二是发出通知和接受异议的操作有不当之处,可行性不足。开庭前最后一层滤网有失公正,仍存在程序中断和变更的风险。第三部分论述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的长远构想和近期思路。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具有法治化程度不足和行政化色彩较浓两大缺陷,是实践操作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从长远来看,庭前会议将成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将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与之合二为一,是未来程序改进与立法完善的趋势。在当前立法框架下,应当从三个子程序内部入手,对症下药。对事实证据条件确认程序,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完善刑事案件分流,提高案件质量,收缩案件数量,保证人民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材料基础和精力基础;二是平衡控辩武装,打开辩方言路,提高卷宗质量,保证审判人员兼听则明;三是规范法官行为,引入审查确认的简式“合议”机制,制作案情确认书,敦促实质审查和公正判断;四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为法院减压,保证法官操作的正当性。对认罪和指控事实确认程序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提升被告人的主体地位,适度解冻阅卷权,保证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在场权,确保被告人答复的明智基础;二是完善法定适用条件,将实践反馈的“证据异议”和“程序异议”纳入询问告知程序的范畴,避免问题后发对诉讼效率的损害;三是规范法院行为,在询问人员、程序、询问提纲及语言技巧等方面,提高询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对作出决定程序,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统一作出决定操作,将作出决定的时间统一于询问告知之后,且决定要以书面形式作出;二是及时通知检察院和辩护人,通知的载体在二者中要有所区分;三是规范异议回馈,既要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中立合法,又要保证辩方异议的畅通正当。前面的程序越公正,决定后的异议就越少,简易程序的开启就越顺利。规范各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正当和效率价值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