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以中国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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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法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体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在破产宣告以前,如果没有财产的保全处理,债务人可能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不当处分,从而致使其在破产过程中清偿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影响破产程序集体偿债功能的实现。因此,通过使这种不当行为失去效力,进而恢复破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尽可能对所有的破产债权人最大比例地清偿其债权,做到债权清偿的公平性,为此提出了破产撤销权这一概念。撤销权的设立,是为防止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转让、非正常交易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破坏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   由于全球的资本流动加快,市场效率和风险都在增长。破产制度的实践功能倍受关注,对破产法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就中国而言,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到2006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二十年的历程破产法经历了一个逐渐向市场经济退出法归位的过程。破产撤销权的确立就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重要体现之一。但是中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撤销权仍存在不足,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实践需要仍存在差距,笔者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制度比较,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新破产法的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建议:一是要严格区别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和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二是要从平衡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制定保护债权人的具体方案,为保障与交易对方(受益人或转得者)的安全交易而制定对策。   第一章主要分析了破产撤销权的历史发展过程。通过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民事撤销权的比较,指出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在设立的法律理念、主体、客体、构成要件、权利行使范围、行使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破产撤销权的制度功能主要是围绕促进破产法立法宗旨实现展开的,具体体现在“维持债务人财产”、“实现债权人公平分配”、“确立债务人行为标准”三个方面。提出破产撤销权的基本原则是有限溯及、善意保护、集中行使、适当除外。在破产法性质的讨论上,笔者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阐述。破产撤销权应当兼具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性质,应该采取折衷说。在破产撤销权主体方面,笔者认为认定破产财团为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更为合理。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历史演变。首先梳理了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与中国破产法二者的发展关系脉络。从民法的撤销权制度分析入手,通过比较,笔者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合同和债权人撤销权,并与破产撤销权相比较,指出这几项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通之处是都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同之处是:(一)民法中的可撤销行为制度的目的,更多地是为了保护交易公平;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撤销权制度则更多地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就债务人有限的责任财产,避免债权人债权实现遇到障碍;(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不同;(三)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不同。其次,分析了中国旧破产法的破产无效制度。笔者指出了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名不正”;二是缺乏与民法撤销权制度的有效衔接;三是破产无效行为范围过宽,过于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接着分析了新破产法条件下的破产撤销权制度。笔者将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以及财产追回制度视为“中国破产撤销权整体的”来进行阐述,从破产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和财产追回行为三个方面分析了新破产法的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创新与不足。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在比较了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基础之上,对破产撤销权进行了基本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对破产撤销权的微观构成要件分析。一是客观要件,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且继续有效存在。二是有害行为须发生在法定临界期内。三是主观要件,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在立法上存在着不同的态度,而对于恶意的认定也存在着不同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由于中国目前破产欺诈行为较为严重,需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所以中国现行破产法对撤销权采取形势判断原则,未规定撤销权以当事人包括转得人交易时存在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通常情况下对善意受让人也可以追回财产。但在追回财产时对转得人的正当权益也应予以适当保护。接着笔者又分析了无效行为的可撤销性,在对破产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比较与取舍后,笔者比较支持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设计。最后有分析了欺诈行为、偏颇清偿行为等具体的在破产前债务人进行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不当行为。   第四章分析了中国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与法律效果。笔者从实证的视角,分析了新破产法的破产撤销权实施的效果。具体分析了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间。在行使的法律效果方面,通过考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的实际效果,总结出了破产撤销权的具体社会作用。最后还分析了破产撤销权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重点探讨了对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建议。中国破产法历史虽然不长,但是破产欺诈现象尤其严重并具特色。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十分严重。与中国破产欺诈之风盛行同时存在的还有不完善的中国撤销权制度。就中国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而言,一方面,相关规范不能涵盖所有的破产欺诈行为;另一方面,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例外适用规范还很不完善,在破产撤销权的具体实践中容易造成实质不公平的现象。中国学者已经开始注意这些问题。避免和纠正破产欺诈是各国破产法重要的制度功能,在中国现今尤为迫切。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对于惩治破产欺诈,维护破产财产,实现债权人集体尝债利益最大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区别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和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其次是要平衡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再次是要制定保护债务人的改善方案,制定出保护债权人的规定,为了保障与交易对方(受益人或转得者)的安全交易而制定对策。最后通过对国际破产法有关制度的考察,提出了破产撤销权的解释中需要考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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