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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民法上的疑难症结,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其关涉诸多民法制度及理论,如合同相对性、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不当得利和给付不能等理论,几乎牵动整个民法体系,因此,对其制度进行研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世界上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模式。我国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效力待定”是目前我国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效力的通说。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说已无法兼顾实情和法律上的公平。 本文比较了德国、法国和瑞士三个最具代表性的国家的民法典就无权处分及其救济方法的立法规定,分析了我国有关无权处分的立法实践及现状,得出应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的结论,以期达到法律上的公平和逻辑上的统一。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处分”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其次,分析了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模式下对“无权处分”的理解。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三个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即德国、法国和瑞士对无权处分的立法的规定。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对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中对受让人的各种救济方法。第四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就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的各种争论并就其加以评析,从而得出了我国应坚持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中的“处分”解释为“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至于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则为有效合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