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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卡成为社会金融行业发展的新兴产物。目前,信用卡已经成为社会主要支付方式,而用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却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法律当中,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业务仅仅能够借鉴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评价。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至今已逾十五年,无法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因此,有关信用卡的立法亟待完善。本文通过对当前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依据信用卡业务中包含的相关主体的特点、法律关系,以及当前我国信用卡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就目前信用卡业务中银行霸王条款、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其他风险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从而提出对我国信用卡法律制度的相关完善建议。本文先对信用卡的来源进行阐述,明确信用卡的涵义,并对信用卡的分类进行论述。然后以美国为例,论述信用卡的立法原理和立法趋势,通过研究美国信用卡的立法,借以给我国立法带来启示。然后对我国信用卡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主要集中在发卡行与持卡人、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上。其后,本文对我国信用卡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从信用卡协议以及授信上进行分析。信用卡协议中存在诸多霸王条款,收费、计息也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同时高额授信和重复授信也凸显出行业矛盾导致的风险。同时,本文还对银行发卡风险做了探讨,结合了在信用卡市场运行中的代表性的案例,对银行如何规避发卡风险以及在发卡中所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进行了分析。最后,对银商之争表现出的市场缺乏监管、立法体制落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本文对信用卡风险管理和征信体系分别提出立法建议,分别从建立事前、事后监督预测的法律制度,完善征信体系,强化征信立法以及建立完整的征信数据库等方面提出如何完善我国信用卡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