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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回是使行政行为失效的一项制度,但是它的概念是什么,主体、对象有哪些以及效力为何等问题在各国的行政法理论和立法规定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因此,它与撤销、废止等同样导致行政行为失效的制度难以区分。文章旨在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分三部分对其概念、主体、对象以及效力等问题一一进行梳理,试图对这一制度加以明晰和确定。 文章第一部分的内容是行政行为撤回的界定,回答的是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撤回的问题。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内外理论和实践中关于这一制度的各种学说和规定,在综合分析各国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发现该行为违法或不当,或者由于情势发生了变化而使得原本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宜再持续下去的时候,依职权作出撤回的决定,收回该行政行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明确了其概念之后,文章第一部分又对撤回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别,包括与导致瑕疵行政行为有效的补正、转换、追认和“事情判决”制度以及与导致行政行为失效的无效、撤销、废止和变更制度作出了比较,以更准确地把握其内涵。 文章第二部分的内容是行政行为撤回的主体和对象。首先,该部分对行政行为撤回的主体作出了阐明,认为行政行为撤回的主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其次,该部分又以撤回对象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与撤回对象为合法不合情势的行政行为为界分从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了撤回的对象。主体和对象的确定使我们更加深入地把握行政行为撤回的本质。 行政行为的撤回作为行政主体的一项权力,存在着被妄用的可能,因此,要对之进行限制和约束,以使其合法地进行。文章第三部分就是在分析了撤回的直接和间接法律结果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行为撤回所应受到的来自于法理和具体规则方面的限制。 最后,文章的结语部分阐明了文章的写作意义:对于行政行为撤回的介绍。在文章的论述范围内,作者仅仅是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对行政行为的撤回作出一种说明,至于该制度的优劣、是否适合中国的法治环境以及制度的建构都需要学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